1、商住混合体建筑消防安全风险自查检查指南类别自查检查内容检查方法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商住混合体建筑(其中,“商”主要包括办公、服务等商务和商业功能,“住”主要指居住功能)。消防安全责任落实1、商用部分经营主体、使用单位以及住宅部分业主(以下统称“各使用方”)应协商确定或委托统一管理单位,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商用部分经营主体、使用单位应指定其使用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各使用方应配合统一管理单位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查阅资料抽查提问2、商用部分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管理时,产权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不得擅自分隔、改变使用性质、违规搭建出租。出租人
2、、承租人应当在订立的书面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在其使用、经营和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查阅资料3、商用部分经营主体、使用单位以及统一管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当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专门消防培训,并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查阅资料4、各使用方对经营、使用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用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督促并配合统一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
3、管理工作,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查阅资料5、统一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或成立专职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产权方、各使用方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查阅资料6、商住混合体建筑中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上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依法通过消防安全检查。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或者变更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应重新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查阅资料7、商用部分经营主体、使用单位、统一管理单位应根据场所规模、火灾危险性等特点,按照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32/T44442023,以下简称规范)明确的要素,制定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查阅资料8、商住
4、混合体建筑应有消防维修资金,各产权方、使用方应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由各自承担的消防维修资金缴纳方式、比例和管理等内容。查阅资料建筑消防设施管理1、统一管理单位及商用部分经营主体、使用单位应按照约定,定期对管理区域、专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自身不具备维护保养能力的单位,应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进行维护保养。查阅资料抽查测试2、共用建筑消防设施存在故障、缺损的,统一管理单位应及时与使用方协商解决,并立即维修、更换,不得擅自挪用、损坏、拆除、停用或长期带故障运行。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采取确保安全
5、的有效措施。维修完成后,应当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查阅资料现场检查3、统一管理单位及商用部分经营主体、使用单位应建立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故障报告、修理和消除等有关情况。查阅资料4、室内(外)消火栓、灭火器箱、防火卷帘、常闭式防火门、排烟口、正压送风口、报警阀等应当设置名称、位置、使用方法和应当保持的工作状态,以及禁止占用、圈占的标识。消防泵及其管道阀门等应设置管道流向、供水范围、阀门启现场检查闭状态等内容的标识,水泵接合器处设置供水系统名称和范围的标识。5、室内消火栓箱内设备应当齐全、完好,不得圈占、遮挡消火栓,不
6、得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现场检查6、商品、展品、货柜、广告箱牌、家具等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排烟口和送风口、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在防火门、防火卷帘下方及两侧各 0.3 米范围内堆放物品。现场检查7、统一管理单位应确保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控制阀门均处于正常运行位置,对需要保持常开或者常闭状态的阀门,应采取铅封、锁具固定等限位措施。现场检查安全疏散管理1、商业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应分开设置。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使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作为疏散门,不得随意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得减少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宽度。现场检查2、统一管理单位应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门设置禁止锁闭、堵塞、占用等内容的标识,常闭式防火门、电梯应设置“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常闭”、“如遇火灾严禁乘坐电梯”等标识。现场检查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楼梯间及前室内不得设置烧水间、配电柜、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疏散门内外 1.4 米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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