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干县鑫和建材有限公司“3.30”物体打击事故评估报告2020 年 3 月 30 日 9 时 30 分左右,新干县鑫和建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壹佰叁拾伍万元人民币。事故发生后新干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结案,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布。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和省安委会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新干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组成新干县鑫和建材有限公司“3.30”物体打击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
2、),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一、评估工作组组织及开展情况2021 年 4 月 20 日,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评估组,评估组组长由县安办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洪华同志担任,成员由县纪委监委、公安局、司法局、总工会、人社局、金川镇等单位组成,评估组根据新干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新干县鑫和建材有限公司“3.30”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干府字202014 号),对照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规定,深入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了
3、评估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评估组现场进行了反馈,并要求立即进行整改。5 月 25 日,评估组召开会议,经充分讨论,形成评估意见。二、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新干县鑫和建材有限公司“3.30”物体打击事故(以下简称鑫和“3.30”事故)批复结案后,行管部门和单位按照鑫和“3.30”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对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员落实了责任追究。具体情况如下:(一)对事故责任企业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一)对事故责任企业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1.1.新干县鑫和建材有限公司。新干县鑫和建材有限公司。根据调查认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新干县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2020 年 5
4、 月 28 日,新干县应急管理局对新干县鑫和建材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干)应急罚2020建材-1 号),处以 2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新干县鑫和建材有限公司已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将罚款缴纳完毕。(二)对涉事企业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二)对涉事企业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1.1.聂艳武,新干县鑫和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也是公司安全聂艳武,新干县鑫和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也是公司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新干县应急管理局对聂艳武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2020 年 5 月28 日,新干县应急管理局对聂艳武下
5、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干)应急罚2020建材-2 号),处以 1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聂艳武已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将罚款缴纳完毕。2.2.邹金平,新干县鑫和建材有限公司负责生产和安全管理邹金平,新干县鑫和建材有限公司负责生产和安全管理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新干县鑫和建材有限公司依据公司内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邹金平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2020 年 5 月 23 日,新干县鑫和建材有限公司印发关于对邹金平处罚的通报,决定对邹金平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款人民币 5 万元的处罚。2020 年 5 月 24 日,新干县鑫和建材有限公司收到邹金平 5
6、万元的罚款。三、事故有关监督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按照鑫和“3.30”事故调查报告的责任认定,金川镇人民政府安全监管工作存在一定的漏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新干县人民政府责成金川镇人民政府向县安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2020 年 5 月 19 日,金川镇人民政府已向县安委会作出书面检查。四、事故有关责任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通过现场检查和调阅台账资料,可以看出鑫和“3.30”事故发生后,大部分部门和单位都能够严格按照鑫和“3.30”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内部管理,积极落实事故整改措施。具体情况如下:(一)涉事企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一)涉事企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新干县鑫和建材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公司专门组织召开事故警示教育会,围绕事故进行深入剖析,并按照鑫和“3.30”事故调查报告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抓好整改措施落实。一是强化生产安全风险管控。事故发生后,公司实行“两张表”管理模式,建立“一图一排三清单”风险管控宣传栏卡(栏)。二是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巡查、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公司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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