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采集与归集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应用,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办法(试行)及若干配套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主要适用于乡镇以上(含本级,下同)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包括监管、检测、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其业务技术支撑单位)、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为其提供信息采集服务和平台服务的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机构。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包含乡镇以上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使用信息平台所
2、采集的监管、检测、执法等主体和业务信息(包含文字、图片、视频等结构化和非结构化信息);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使用信息平台所采集的农产品质量安3全全链条追溯和承诺达标合格证信息或生产经营主体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机构代为采集的全链条追溯和承诺达标合格证信息。第四条本规范所称信息采集是指乡镇以上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机构将本规范第三条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按照规定的信息资源目录标准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录入、存储、上传国家和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的行为。本规范所称信息归集是指下级追溯平台通过共享接口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实时共享至上级
3、追溯平台的信息传输、传递、共享和应用行为。第五条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部农安中心”)负责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应用的组织实施工作。乡镇以上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应用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第六条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追溯平台”)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资源目录管理制度,保障信息采集与归集的垂直口径标准化。信息采集与归集的垂直口径应当满足信息资源目录基本要求。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工作由部农安中心统一负责,实行动态管理。4第七条国家建立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机构登录和审计管理制度,规范第三方社会化
4、服务机构信息采集与归集行为,强化信息内容、信息质量和信息安全审计管理。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机构的能力应当符合登录条件,所采集与归集的信息内容应当符合信息资源目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满足法律、法规对于追溯和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实施要求。第八条乡镇以上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应当落实信息采集与归集属地管理责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采集与归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强化数字治理能力建设。第二章信息采集与归集第九条乡镇以上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信息资源目录进行信息采集与归集,做到应采尽采、应归尽归。第十条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采集与归集应当严格遵循真实
5、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合规性、安全性的原则,确保所采集的信息数量、质量和安全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范有关规定。第十一条信息采集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客观地收集、整理、采集、录入、存储、上传信息,原则上信息采集工作应当在作业任务完成后 3 天内录入上传,保证信息采集的时效性。第十二条乡镇以上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农产品5生产经营主体、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审核制度,配备信息审核人员。信息审核人员负责对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应当提出审核意见,信息采集人员应当按照审核意见进行信息校验或修改。第十三条乡镇以上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
6、作机构对所采集的监管、检测、执法等信息的数量、质量和安全性负责。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机构对所采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链条追溯信息和承诺达标合格证信息的数量、质量和安全性负责。第十四条乡镇以上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应当加快推进本级追溯平台与上级追溯平台对接和互联互通,通过共享接口进行信息归集,确保信息传输和传递通道实时畅通。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发建设的追溯平台应当与国家和地方追溯平台进行对接,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接入国家和地方追溯平台,接受监督管理。本辖区没有开发建设追溯平台的,鼓励和支持乡镇以上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生产经营主体或者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机构直接使用国家追溯平台、上级地方追溯平台或者第三方追溯平台进行信息采集与归集。第十五条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配备信息采集专业人员,承担信息采集工作。不具备自我信息采集能力的,可以通过购6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机构代为采集。第十六条乡镇以上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应当至少配备 1 名信息管理员,承担国家追溯平台或地方追溯平台用户账号开通、信息采集与归集业务指导和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第十七条从事信息采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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