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备自修验收规范第 1 条 为规范工厂设备维修管理,确保工厂设备自修质量,控制维修成本,根据工厂相关维修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范。第 2 条 所有自修设备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私自投入使用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 3 条 设备自修验收是设备维修费用报销的依据,未经验收合格,工厂不支付相关的维修费用。第 4 条 下列情况不予验收,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1未提出维修申请而私自维修的。2不具备维修资格的人员进行的维修。第 5 条 设备部进行自修验收的依据如下所示。1自修设备的安装、使用说明书和相关图纸。2自修设备运行性能指标和参数。3自修设备档案和日常维护保养的记录。4其他相关资料。第
2、 6 条 自修验收人员的构成。自修验收人员由自修设备使用部门人员和设备部人员构成。1设备使用部门验收。设备维修完毕后,设备使用部门首先进行验收,并对验收获得的数据进行详细记录,验收合格后通知设备部进行二次验收。2设备部接到设备使用部门的验收要求后,组成验收小组,若为一般设备,验收小组人员包括设备主管、设备工程师、设备点检员等;若为大型、精密或关键设备,则由设备经理、设备主管、设备工程师、设备点检员组成验收小组。第 7 条 自修设备验收通过后,使用部门验收负责人和设备部验收小组负责人需填写“设备维修验收单”中验收栏的相关内容,并签字确认。说明:本单一式两份,一份由设备报修部门留存,另一份由设备部留存。第 8 条 设备部负责做好维修验收后的资料档案保管工作,并配合财务部完成相关维修账目的处理。第 9 条 针对工厂的大型、精密和关键设备的维修,除填写设备维修验收单外,还应编制“设备维修验收报告”。报告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设备名称、型号、报修类别(小修、中修、大修)。2维修单位、维修时间。3维修费用。4主要修理项目和对维修结果的评价(优良、良好、合格)。第 10 条 验收不合格的自修设备不填写维修记录,需继续进行维修,直至验收合格。第 11 条 本规范由设备部会同生产部制定,自生产总监审批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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