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烟台市芝罘区烟台市鑫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410”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4 月 10 日 9 时 30 分,烟台市鑫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刘家仓库在塔机装车过程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 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220 万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36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于 2021 年 4 月 10 日批准成立了由芝罘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总工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黄务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人
2、员组成的芝罘区人民政府烟台市鑫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410”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并聘请有关专家、法律顾问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专家分析认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概况(一)事故单位概况1.1.烟台市鑫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烟台市鑫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成立
3、于 1994 年 4 月 2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72757294X0。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 75 号附 2 号内 1101 至 1115 号。法定代表人张丛义。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2.2.烟台强滋吊装有限公司。烟台强滋吊装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5 年 7 月 27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349032128Q。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翡翠路 42 号内 12 号。法定代表人丛强滋。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该企业为一人公司。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1.1.事故经过事故经过20212021 年年 4 4 月月 9 9 日
4、,烟台市鑫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日,烟台市鑫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和公司)下属单位第六分公司威海项目部需要一台塔机。称鑫和公司)下属单位第六分公司威海项目部需要一台塔机。鑫和公司副总经理赵学波,准备将放置在黄务街道办事处刘家村委北刘家大院仓库的塔机运输到威海,就安排车队队长和设备材料部经理雇佣运输车辆和汽车起重机、安排工程部经理安全专员孙俊和设备材料部副经理张国斋两人负责现场管理工作。4 月 10 日 6 时 30 分左右,烟台强滋吊装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汽车起重机司机丛强滋到达刘家村委北刘家大院仓库并开始装车。在装车过程中,由鑫和公司设备材料部副经理张国斋和烟台市鑫和建筑装饰有限公
5、司第六分公司材料员孙卫贞负责指挥在半挂车上进行摘吊作业。9 时 20 分左右,张国斋手指划伤,随即离开作业现场。此时,汽车起重机司机丛强滋吊装了一件塔机配重块(23401200320mm,重约 2.2 吨)到半挂车托盘上方约300mm、靠近底盘南侧立柱距离约 500mm 的位置。丛强滋向孙卫贞示意在配重块下方放置垫木,使配重块向北倾倒,孙卫贞站立在配重块与半挂车底盘立柱之间,指挥丛强滋落吊。9 时 30分左右,在落吊过程中,配重块与半挂车底盘接触时发生剧烈晃动,配重块与立柱缝隙瞬间变小,孙卫贞躲闪不及,头部受到了挤压,造成孙卫贞颅脑损伤。2.2.事故救援情况事故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张国
6、斋于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张国斋于 9 9 时时 3333 分拨打分拨打 120120 急救电急救电话,并立即报告公司相关领导。话,并立即报告公司相关领导。9 时 45 分左右,120 救护车赶到现场,将孙卫贞送至烟台山医院南院进行抢救。鑫和公司副总经理赵学波、设备材料部副经理张国斋一起赶赴医院配合医院进行抢救。10 时 50 分,孙卫贞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3.3.事故上报情况事故上报情况4 4 月月 1010 日日 9 9 时时 3030 分,鑫和公司刘家村委北刘家大院仓库分,鑫和公司刘家村委北刘家大院仓库发生起重伤害。发生起重伤害。鑫和公司相关负责人先后到达事故现场和医院组织抢救。4 月 10 日 19 时 10 分,黄务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接到鑫和公司总经理崔志成书面事故报告。黄务街道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人立即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核实,经核实属实后,于 4 月10 日 19 时 31 分将事故情况上报至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接事故报告后,于 19 时 55 分以书面和电话的形式,分别向区委、区政府、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和山东省安委会办公室进行了上报。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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