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包河区“2017109”淹溺事故调查报告2017 年 10 月 9 日 6 时 30 分左右,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高王桥南东侧绿化带,在进行绿化修剪作业时,工人坠落电排井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 2017 年 10 月 17 日合肥市安委办下发的关于挂牌督办包河区“2017109”淹溺事故的通知(合安办函2017176 号)文件要求,经包河区政府授权,2017 年 10 月 16 日成立了以包河区安监局为组长单位,包河区烟墩街道办事处、包河区农林水务局、包河区监察局、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包河区总工会等有关单位派员参加的包河区
2、“2017109”淹溺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包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专家对事故技术原因进行分析认定。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证人、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改进的措施建议。现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相关单位基本情况(一)相关单位基本情况1.1.广州华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华景园林建设有限公
3、司(以下简称“广州华景园林广州华景园林公司公司”)。)。2000 年 12 月 28 日成立,营业期限:2000 年 12 月28 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房屋建筑业(具体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壹级资质。2017 年 2 月 6 日中标滨湖新区道路绿化管养项目第 3 包,承包方兴大道以北、庐州大道以西、徽州大道以东,高王桥以南绿化管养作业工程。2017 年 2 月签订道路绿化管养合同。合同生效自 2017 年 2 月 1 日至 2018 年 1 月 31日,合同造价人民币 432.884648 万元。2.2.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
4、称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重点局市重点局”)美丹路沿线供电地下排管建设单位。美丹路沿线供电地下排管建设单位。根据合肥市“十一五”大建设要求,美丹路沿线供电架空杆线入地工程与道路改建同步实施。2006 年 12 月 4 日,合肥市城建重点工程指挥部市政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合肥市政办”)与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合肥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供电公司”)经协商,双方就埋设工程达成协议。“合肥市政办”委托“合肥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供电杆线入地工程,具体为地下电力排管设计与埋设、材料与设备采购、服从监理与监督及做好安全文明施工。2007 年 12 月,该工程竣工验收。2009 年,在“合肥市
5、政办”基础上,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组建成立,“市重点局”项目管理二处承接项目的实施和管理职能。项目竣工后,至事故发生时未办理资产移交手续。3.3.合肥供电公司。合肥供电公司。美丹路沿线供电架空杆线入地工程组织实施单位。2007 年 12 月,该工程竣工验收。2009 年 10 月 16日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滨湖医院)向合肥供电公司提出检验、送电申请。2009 年 10 月 19 日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用电调度协议。2009 年 10 月 21 日,合肥供电公司使用该电力设施向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滨湖医院)送电。合肥供电公司实际使用该电力设施,并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工作。4.4.包河区市政工程管
6、理处。包河区市政工程管理处。包河区城市窨井设施处置机构,是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副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内设项目建设办公室、市政和公路养护管理站(挂包河区窨井设施应急处置中心牌子)2 个内设机构。负责辖区授权范围内市政设施、公路和政府投资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二)安全管理情况(二)安全管理情况1.1.广州华景园林公司。广州华景园林公司。未履行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实施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即在电力线缆保护区内进行绿化作业;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定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2.2.合肥供电公司。合肥供电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组织人员对电力设施及电力井进行巡查和管理维护,未能及时发现并排出电力井内积水。3.3.市重点局。市重点局。未及时办理电力设施产权移交;对未移交电力设施疏于管理。4.包河区市政工程管理处。未认真落实窨井处置机构安全生产职责;未督促窨井设施产权单位和管理维护责任单位落实管理维护责任;未能督促合肥供电公司开展巡查,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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