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泉县“2018.4.9”一般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4 月 9 日下午 3 时 28 分许,一男子在临泉县姜子牙文化广场地下二层游泳池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 232 号)的有关规定,批准成立临泉县“2018.4.9”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县安监局牵头,县监察委、县公安局、县文广新旅局(体育局)、县总工会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
2、和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经调查认定,临泉县“2018.4.9”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基本情况1、临泉县姜子牙文化广场地下二层游泳池,地址:光明路与前进路交口处,业主:王锡军,住临泉县城关镇*,身份证号:342122*。该游泳池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申请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临)登记名预核准字2017第 1298 号),即临泉易康游泳健身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 9月开始经营。该游泳池长 25 米,宽 12.5 米,水域面积 312
3、.5平方米,深水区水深 1.3 米,浅水区水深 0.9 米。顾客通过办理会员卡进行消费,因促销,会员卡价格不同,最低费用年卡每人 600 元,包括器械健身和游泳。注:未办理营业执照。2、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 17 号令)第八条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截止 2018年 4 月 9 日,业主王锡军经营游泳池,未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注:2013 年 5 月 1 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具体项目包括
4、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3、临泉县文广新旅局(体育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 2017 年 11 月 28 日在日常检查发现,临泉县姜子牙文化广场地下二层游泳池业主王锡军未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违法经营。执法人员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 17 号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 3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的,
5、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仅对其下达停业整改决定书,未对其进行处罚。注:2018 年 4 月 9 日前,县文广新旅局(体育局)执法人员未对其复查、检查。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2018 年 4 月 9 日下午 3 时 3 分 10 秒,周玉进入光明路与前进路交口处临泉县姜子牙文化广场地下二层游泳池前台(以下简称游泳池);3 时 24 分 3 秒进入游泳池浅水区岸上;3 时24 分 43 秒采取头朝下、脚朝上方法,一头扎进水里,随后就浮了上来,背朝上,在水里就不动了;3 时 26 分 45 秒被工作人员杨理想发现,便招呼在深水区游泳的两名会员李彬彬、段明云;3 时 28 分
6、 1 秒周玉被会员李彬彬、段明云拖上岸,进行施救;3 时 35 分现场工作人员拨打 120;3 时 41 分县人民医院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对周玉进行心肺复苏施救后,无效死亡,初步诊断为救前死亡;4 时 4 分现场工作人员报警,4 时 7 分东关派出所民警朱春景、李萍赶赴事发现场进行处置。注:因死者家属不同意对死者周玉进行尸检,从监控画面分析,死者因为头着地,休克,面部在水里,窒息死亡。三、人员伤亡情况死者周玉,男,汉族,1995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341221*,户籍地址:临泉县滑集镇*。四、事故善后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后,于 2018 年 5 月 5 日,业主王锡军与死者家属周连海、陈英达成协议,一次性支付赔偿金人民币叁拾叁万元,善后处理工作已结束。五、事故直接原因死者周玉安全意识淡薄,在浅水区跳水,头着地,休克,面部在水里,窒息死亡。六、事故间接原因(一)业主王锡军未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一)业主王锡军未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违法经营;该游泳池安全防护不到位,现场无专业救生证,违法经营;该游泳池安全防护不到位,现场无专业救生员巡查,不具备安全经营条件。员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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