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业建筑中那些关于特殊条件下的防火间距知识点汇总1.甲、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1)甲类厂房: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0m。(2)乙类厂房: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30m。2.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的生活用房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3.戊类厂房之间与戊类仓库/民用建筑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规定减少 2m,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
2、筑。4.“两不限、两高低”(1)“高墙同墙两不限,甲类厂房有意见”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 4m。(2)“两高低”“一低”: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m。“一高“: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规定设置
3、防火卷帘,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m。5.减少 25%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 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要求减少 25%。6.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 4m。7.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5m。8.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规范表格的规定,但当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规范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 6m。9.厂房外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设备的防火间距总容量不大于 15m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 4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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