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威海市环翠区威海工友水泵有限公司“51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 时许,在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威海工友水泵有限公司工厂院内,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84.7 万元。2022 年 1 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威海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审计发现部分市县涉嫌瞒报漏报事故核查和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342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环翠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环翠区应急
2、局、环翠区总工会、公安环翠分局、环翠区工信局、温泉镇人民政府组成的威海市环翠区威海工友水泵有限公司“51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并邀请环翠区纪委监委、环翠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勘察事故现场、技术论证分析、查阅有关资料、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综合研判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基本情
3、况(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威海工友水泵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6 月 19 日,法定代表人王*,注册资本 500 万元,注册地为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温泉路 10 号,经营范围主要为水泵、供水设备、消防产品、电气产品、木工机械的生产与销售。(二)人员伤亡情况(二)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共造成 1 人死亡。死者宋*,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人,威海市温泉镇威海工友水泵有限公司车间主任。二、事故发生经过(一)事故发生经过(一)事故发生经过2018 年 5 月 19 日,星期六,9 时许,威海工友水泵有限公司车间主任宋*,利用休假时间,给工厂院内的花坛浇水,为了方便,宋*准备驾驶停放在车间内的电瓶叉车运两桶
4、水。威海工友水泵有限公司门卫刘*看到后,对其进行阻止,但宋*表示自己能够熟练驾驶拖拉机等车辆,可以操控,不听劝阻执意开出了电瓶叉车。宋*在驾驶电瓶叉车运水的过程中,因速度过快,转弯不及,电瓶叉车向右倾翻,导致其头部被电瓶叉车顶棚边挤压。(二)救援处置情况(二)救援处置情况刘*发现事故后,立即拨打了 120,之后电话报告给了威海工友水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王*接到电话后,立即返回公司,配合救护车开展现场救援,并随同医护人员将宋*送入威海海大医院进行治疗,并为宋*办理了住院手续。5 月24 日,宋*经威海海大医院诊断:原发性脑干损伤导致临床死亡。(三)事故报告情况(三)事故报告情况5 月 19
5、 日,王*向山东工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科科长陈*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刘*电话汇报了该事件。5月 20 日,刘*、鞠*当面向温泉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人黄*汇报了该事件。黄*认为事件发生在非工作时间,且浇花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故研判为非生产安全事故,所以未向温泉镇分管领导王*和原环翠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三、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宋*违章私自驾驶电瓶叉车,不听劝阻,因速度过快,导致转弯不及,电瓶叉车向右倾翻。(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威海工友水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1.1.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电瓶未落实企业安全
6、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电瓶叉车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形同虚设。叉车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形同虚设。2.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开展相关警示教育,员工安全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开展相关警示教育,员工安全意识薄弱。意识薄弱。(三)事故性质(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威海市环翠区威海工友水泵有限公司“51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温泉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人黄*存在瞒报行为,属瞒报事故。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宋*,威海工友水泵有限公司车间主任,私自无证驾驶电动叉车,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事故责任。(二)建议给予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人员(二)建议给予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人员1.1.黄黄*,男,中共党员,温泉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男,中共党员,温泉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人,负责温泉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人,负责温泉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工作。对事故瞒报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给予其警告处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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