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100CCS C 6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3292024职业性慢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Diagnostic standard for occupational chronic chemical poisoningGeneral guideline2024-03-11 发布2024-09-01 实施GBZ/T 3292024I前言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职业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肺科医院(
2、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院)、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三人民医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道远、张静波、刘杰、冀晓丽、李艳萍、吴菲、闵珍、赵红宇、戎艳、张巡淼。GBZ/T 32920242职业性慢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慢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原则及归因诊断。本标准适用于GBZ 2.1已建立工作场所空气中职业接触限值的化学有害因素所致的慢性中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Z
3、 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T 157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3术语和定义GBZ/T 15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慢性中毒chronic poisoning长期接触较低浓度外源性化学物,内累积剂量达到一定程度引起机体相应靶器官(系统)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的疾病。3.2靶器官target organ外源性化学物被机体吸收后分布到相应的组织器官,其直接或经生物转化后发挥毒作用的效应部位。注:一种毒物的靶器官可以是一个器官,也可以是多个器官。在慢性中毒时靶器官的判定应与接触化学物的慢性毒效应一致,即符合生物学合理性和特异性原则。3.3个体累积接触剂
4、量individual cumulative exposure dose个体累积接触剂量包括外累积接触剂量和内累积接触剂量。外累积接触剂量主要决定于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和接触时间。内累积接触剂量是指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进入人体的累积剂量,是由其进入人体的途径、吸收系数、毒代动力学以及效应等因素决定的。3.4效应标志物biomarker of effect吸收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引起机体中毒时所出现的生理、生化、行为或其他改变的指标。注:依据临床诊断意义可分为:某些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引起中毒后机体对其产生的特定指标异常称为特异效应标志物,主要用于中毒的病因诊断;反映中毒后机体损伤
5、的非特定指标称为非特异效应标志物,多用于疾病诊断。4诊断原则GBZ/T 32920243根据长期外源性化学物密切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出现相应靶器官(系统)损伤为主的临床表现和(或)相应的检查结果异常,结合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和个体累积接触量,依据归因判定,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病因所致类似疾病,方可诊断。5归因诊断5.1归因诊断的直接判定条件外源性化学物接触时间3个月,靶器官(系统)损伤诊断明确,机体特异效应标志物至少2次异常。5.2归因诊断的综合判定条件5.2.1基本条件5.2.1.1外源性化学物接触时间3个月。5.2.1.2靶器官(系统)损伤诊断明确。5.2.1.3在接触期间发病或在脱离接触后1年内
6、发病。5.2.2参考条件5.2.2.1外源性化学物的接触标志物在发病前或发病过程中至少2次异常。5.2.2.2同工作环境的劳动者有多人发病或有类似症状。5.2.3辅助条件5.2.3.1工作场所空气中外源性化学物浓度存在高于职业接触限值的情形。5.2.3.2动态职业健康监护提示曾出现相应靶器官(系统)早期不良健康效应。5.2.3.3工作场所生产设备劣化、老化和损坏;工程防护不合理;无个人防护或为无效防护。5.2.3.4医学文献中有相似作业环境下类似病例报道。5.3归因诊断判定方法符合5.1;符合5.2.1所有条件,同时符合5.2.2任一条件;符合5.2.1所有条件,同时符合5.2.3中的任意三个条件,均可作出归因诊断。6中毒诊断与分级6.1轻度中毒吸收外源性化学物致相应靶器官(系统)轻度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6.2中度中毒在轻度中毒基础上,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a)吸收外源性化学物致相应靶器官(系统)功能不全;b)部分生活自理障碍。6.3重度中毒在中度中毒基础上,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a)吸收外源性化学物致相应靶器官(系统)功能衰竭;GBZ/T 32920244b)大部分或完全生活自理障碍;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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