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各部门的行政许可案卷,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分为合法性标准、规范性标准、立卷归档标准和附则四部分。合法性标准合法性标准合法性标准是指行政许可案卷必须符合主体合法、许可事项合法、适用法律依据合法和程序合法等四个标准。一、主体合法(一)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二)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三)实施行政许可必须符合法定权限。(四)
2、实施行政许可的执法人员须持有省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二、许可事项合法(一)受理的许可事项属于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2(二)行政许可事项必须是现行有效的事项。三、适用法律依据合法(一)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必须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二)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应准确无误,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三)依据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作出决定的,引用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准确无误。四、程序合法(一)实施行政许可应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的步骤进行;(二)在形式上每一执法活动的内容、过程和结果都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记载;(三)在行为方
3、式上必须符合法定要求。1、申请阶段。须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书或预定格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表;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有行政机关的补正告知书。2、受理阶段。是否受理的决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机关应当制作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通知;凡不予受理的,要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3、审查阶段。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形式审查的,要有行政机关的书面审查意见书;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3进行核查并制作书面核查意见书;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
4、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应当告之陈述、申辩权的,行政机关应制作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决定许可的,应当有招标、拍卖的相关材料;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并有相关佐证文书,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应当有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考试的相关文书或有关材料;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的,应当有对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定的书面材料;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疫的,应当由负责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机构根据法定条件或者相关
5、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出具结论性意见;依法应进行鉴定或专家评审的,应当有鉴定结论或专家评审意见书;依法应按照其他特别程序进行审查及审核的,应有相关的书面材料。4、听证阶段。按照河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 4 号)组织实施听证,并制作相应的文书。5、决定阶段。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机关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延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有延期的批准文书和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4的书面通知。6、送达阶段。法律文书的送达要符合法定时限和方式。以下法律文书应当送达,且案卷中应有相应的送
6、达回证: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举行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证件及其他重要法律文书等。7、依法进行变更或者延续的,应有相关文书。规范性标准规范性标准规范性标准是对实施行政许可每个阶段应具备的各种法律文书及其内容要素的要求。一、申请阶段申请阶段,案卷中除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书或预定格式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外,还要求行政机关制作的主要法律文书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书(表)中应包含的内容: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姓名、性别、住址、电话等,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地址等);申请的许可事项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应包含的内容: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的事项;补正的理由、内容;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及日期(年、月、日)。5二、受理阶段应制作以下文书:(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应包含的内容: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的时间、事项;申请提交的材料;审查决定意见;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及日期(年、月、日)。(二)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包含的内容:申请人名称(姓名)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