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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39页).doc

1、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J 203-83主编单位:陕 西 省 建 筑 工 程 局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备案实行日期:1 9 8 3 年 9 月 1 日关于批准颁发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83)城科字第 78 号由陕西省建委主管、建工局主编,会同天津、福建、山东、云南等省、市有关单位修订的国家标准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会审定稿,现批准颁发,并抄送国家经委备案,从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起实行,编号为:GB203-83。规范的管理和解释工作,由陕西省建工局砖石工程规范组负责,

2、希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函告他们,以供丙次修订时参考。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九八三年二月七日修 订 说 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9)建发施字第 168 号通知和原国家建筑工程总局(80)建工科字第 385 号通知,由我局会同山东、云南、福建、天津等省、市建筑工程局和西安冶金建筑学院组成修订组,共同对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66(修订本)进行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比较广泛地进行了调查研究,做了一些必要的试验工作,并征求了全国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最后经召开全国性审定会议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七章一百二十八条和七个附录,主要修订的内容有:将原规范名称改为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删去了原规范中土墙工程和砌块、墙板工程两章;并增加了抗震设防地区施工、空心砖砌筑承重墙、砂浆试块的制作、养护及抗压强度取值等有关规定。在实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或补充的意见寄给我们,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陕西省建筑工程局一九八三年元月第一章 总 则第 1.0.1 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砖石工程的施工及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铁路、公路和水工建筑等的砌石工程。第 1.0.2 条 抗震设防地区建筑物的砖石工程,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8)的有关规定。第 1.0.3 条 本规范所用的砖,应符合普通粘土砖(JC149-

4、73)、承重粘土空心砖(JC196-75)、蒸压灰砂砖(JC153-7)(以下分别简称普通砖、空心砖、灰砂砖)和粉煤灰砖(JC239-77)的规定。石材应符合设计要求的标号和岩种。第 1.0.4 条砖石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按国家标准、部颁标准或出厂合格证验收。如对其材质有怀疑时,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各种计量器具应经常校验,保证准确使用。第 1.0.5 条施工时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和防火要求等,必须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程的规定。第二章 一 般 规 定第 2.0.1 条 砖石工程应在地基或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第 2.0.2 条 建筑物的标高,应引自标准水准点式设计指定的水准点。第 2.

5、0.3 条 基础施工前,应在建筑物的主要轴线部位设置标志板。标志板上庆标明基础、墙身和轴线的位置及标高。外形或构造简单的建筑物,可用控制轴线的引桩代替标志板。第 2.0.4 条 砌筑基础前,必须用钢尺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不庆超过表 2.0.4 的规定。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 表 2.0.4第 2.0.5 条 有高低台的基础,应从低处砌起,并由高台向低台搭接。如设计无要求,搭接长度不庆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第 2.0.6 条 砌完基础后,应及时回填。回填土的施工,应符合土方和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的有关规定。第 2.0.7 条 基础墙的防潮层,如设计无具体要求,宜用 12.

6、5 的水泥砂浆加适量的防水剂铺设,其厚度一般为 20 毫米。抗震设防地区建筑物,不应用油毡作基础墙的水平防潮层。第 2.0.8 条 砌体施工,应设置皮数杆,并根据设计要求、砖石规格和灰缝厚度在皮数杆上标明皮数及竖向构造的变化部位。第 2.0.9 条 施工前,应先将基础、防潮层、楼板等表面的砂浆和杂物清除干净,并浇水湿润。第 2.0.10 条 砌体相邻工作段的高度差,不得超过一个楼层的高度,也不宜大于 4 米。工作段的分段位置,宜设在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或门窗洞口处。第 2.0.11 条 砌体临时间断睡的高度差,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第 2.0.12 条 砌体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中,不得夹有砂浆、碎砖和杂物等。第 2.0.13 条 房屋相邻部分高差较大时,应先建高层部分,以减少由于沉降不均匀而引起相邻墙体的变形。第 2.0.14 条 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和预埋件等,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宽度超过 30 厘米的洞口,应砌筑平拱或设置过梁。注:砌体中的预埋件应作防腐处理。预埋木砖的木纹应与钉子垂直。第 2.0.15 条 不得在下列墙体或有关部位中设置脚手眼;一、空斗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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