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编制说明为加强全省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试车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山东省安监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总结并吸取了近年来省内外化工装置试车工作经验,借鉴原化学工业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了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本规范共分七章,主要内容有:总则、生产准备、预试车、化工投料试车、停车、生产考核、附则及六个附件和两个附录。本规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明确规定了化工装置生产准备工作的主要程序和内容要求,试车前必须具备的条件,试车的基本程序,试车应达到的标准要求等,适
2、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的安全试车工作。各有关单位在执行本规范时,应认真总结试车工作经验和遇到的问题,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本规范。德州市安监局、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了本规范的编制工作。中国石化齐鲁分公司、中国石化济南分公司、济宁中银电化股份有限公司、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明水大化集团公司、兖矿鲁南化肥厂、潍坊亚星化工集团公司、山东省化工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市安监局和有关单位及专家参与了本规范的编制工作。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生产准备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组织准备第三节 人员准备第四节 技术准备第五节 安全准备第六节 物资及外部条件准备第七节 营销及产品储运准备第
3、八节 其它准备第三章 预试车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单机试车第三节 工程中间交接第四节 联动试车第四章 化工投料试车第一节 试车条件第二节 试车方案及标准第三节 倒开车第四节 试车队伍第五章 停车第一节 常规停车第二节 紧急停车第六章 生产考核第一节 试车总结第二节 稳定运行考验第三节 生产考核第七章 附则附件:1、生产准备工作纲要编制提纲2、总体试车方案编制提纲3、预试车安全操作要点4、化工投料试车应具备的条件5、聘请技术顾问和开车人员管理办法6、化工装置安全试车流程图附录:1、用词说明2、参考资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化工装置的试车工作,保证化工装置顺利开车和安全、稳定、连续运
4、转,实现合理工期,达到设计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的试车工作应遵守本规范;小型化工装置执行本规范时,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简化有关的试车程序和内容要求。长周期停车、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的在役化工装置的开车工作,应参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医药、轻工、冶金、建材等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的装置的试车工作,可参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成套引进化工装置可按该装置合同规定的试车标准执行,但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要求。第三条 化工装置试车分为四个阶段,即试车前的生产准备阶段、预试车阶段、化工投料试车阶段、生产考核阶段。从预试车开始,每个阶段必
5、须符合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要求,方可进入下一个阶段。第四条 化工装置试车及各项生产准备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工作必须贯穿试车的全过程。第五条 化工装置试车工作应遵循“单机试车要早,吹扫气密要严,联动试车要全,投料试车要稳,试车方案要优,试车成本要低”的原则,做到安全稳妥,力求一次成功。第六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负责化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资金筹集、组织建设或检维修、生产准备、试车、生产考核等各项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化工投料试车的组织和指挥、生产考核工作的组织必须由建设(生产)单位负责。第七条 化工装置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应将试车日期、内容、采取的安全措施等事项
6、书面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应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8 号)规定,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并报安监部门备案。第二章 生产准备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八条 生产准备的主要任务是,做好组织、人员、技术、安全、物资及外部条件、营销及产品储运以及其它有关方面的准备工作,为试车和安全稳定生产奠定基础。第九条 生产准备工作应从化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开始。建设(生产)单位应将生产准备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的总体统筹计划,及早组织生产准备部门及聘请设计、施工、监理、生产方面的专家,参与编制化工项目建设统筹计划,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及设计变更、非标设备监造、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建设调度等工作,办理技术交底、中间交接、工程交接等手续,并编制 生产准备工作纲要(详见附件 1:生产准备工作纲要 编制提纲)。第十条 生产准备工作中必须严格检查和确认以下条件:1、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必须成熟、安全可靠。2、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3、建设项目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其它全部物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确保质量合格。4、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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