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山井下生产一般安全规定1.凡从事矿山工作的人员,其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定的规定。2.凡参观及实习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否则不准下井。新员工下井作业前,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指定师傅带领一段时间(按规定),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规程和作业场所等,并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转为公司员工。3.禁止私自带人下井和进入厂房,生产区内不准带进小孩。4.工作前不准喝酒,必须穿戴好规定的防护用品。在工作中不准嬉戏、睡觉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准擅自离岗。5.注意来往车辆、风水管道、输电线路,防止压伤、碰伤和触电。行人要走行人道,不准触摸电器设备和运转设备。严禁任何人搭乘电
2、机车、矿车和材料车。6.任何人不准通过正在放矿的漏斗和跨越正在运行的斜坡道车场,禁止横跨调车场内的列车。7.不准在交通要道、安全出口处堆放物料,井巷作业场所必须保持道路畅通无阻,物料应整齐有序地堆放在指定地点。翻倒的矿车、材料车、矿(岩)石及杂物等要及时清除。用过的废油等易燃物应及时带出井口处理好。井口轨道旁一米内不准堆放物料。8.所有停止使用的天井、放矿溜井、采场等要及时严密封闭。回采结束时,最后一次放炮,必须把顶板岩(矿)崩落。不得进入危险而未经处理的采场,进行检查必须有防范措施,至少有两人同行。9.上天井时,应事先发出信号联系好后,方可上去。10.任何人不得在调车场、斜坡道、采空区、片帮
3、冒顶区、爆破危险区、通风不良区域、溜井(漏斗)上下口、铁道上、爆破器材库、配电硐室、电气设备等危险地段停留休息。11.溜井口必须设置安全栏杆和隔筛,方可投入使用。12.任何人及车辆不准进入爆破警戒区。装药时,应停止其它作业,撤出无关人员,各个通路要挂红旗进行警戒。13.发现盲炮应做好警戒,并通知爆破员处理。拾到的爆破器材必须交爆破工处理。14.非信号工不准动用提升信号。所有的机电设备,除专职人员使用外,维修人员只管维修,任何人不准乱开乱动。15.认真执行以风、水为主的综合防尘措施,放炮后,工作面采取喷洒水等防尘措施。通过风门要随手关严。安全通风防尘设备和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准拆除。对损坏安全
4、、通风防尘设备和设施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16.每一中段到上一中段和各采区都必须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通,特殊情况不能保证两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报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能执行。有突水危险的矿(岩)层,回采工作面严禁只有一个出口。所有安全出口必须定期检查,保证安全可靠,畅通无阻。17.矿柱的回采应按施工方案(专业人员设计、报总工程师批准)实施。18.不准在天井或斜井坡道上进行多层作业并不准向天井和斜井内丢任何物件。斜井人行道上及防护设施按规定设置好。斜井运输必须做到行人不开车,开车不行人。不准将长木料及不合格大块矿石、废石丢入溜矿井,不准往溜
5、矿井内排水。19.斜井运送超长、超高、超重物体和设备,应事先检查确认巷道断面、斜坡道上无阻碍物,物体和设备捆扎牢固可靠,有人监视,开车前与卷扬司机取得联系后方可进行。20.在有电机车架空线的巷道行走时和搬运钢管、钢轨等金属物件时,要防止触电。21.列车运行道上,任何人发现有障碍物时,必须立即排除。以灯光、音响或其它方式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阻止列车进入故障路段,司机听(看)见信号应立即停车检查,待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行车。22.井上、井下的下列地点应有足够的照明:(1)井口铁道线、调车场、排碴场、矿仓、机房、工业广场;(2)爆破器材库、卷扬机房、绞车硐室,变压器硐室;(3)主要运输巷道、人行道;
6、(4)井下车场及其附近、漏斗口、天井、溜井口、信号硐室、风门、巷道交叉处等;(5)斜井人行道、提升斜井、安全出口;(6)采掘作业工作面。23井下发现下列情况,应迅速撤离到安全地点,并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相应的抢救措施,以减少损失,同时应立即报告领导。(1)老窿、钻孔穿水和涌水量突增时;(2)斜井跑车;(3)较大的冒顶、片帮、采空区顶板冒落;(4)通风不良,工作面窒息;(5)突泥(矿);(6)透水事故;(7)其它突发性不利因素。25.必须建立出入矿井的考勤、统计制度,值班长要准确掌握出勤人数及工作地点。交接班结束后,发现有人未出井,应立即组织查找,同时报告领导。在危险区工作时,要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严禁单人作业。26.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开好班前会。值班长交接班时严格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27.各队(组)进班后,首先检查巷道顶帮,处理松石,认真检查安全装置、安全设施、设备运转情况等,随时注意和消除不安全因素。处理不了的隐患要及时上报,对下达的隐患整改应及时完成。28.发生事故时,在场人员应立即抢救和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后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对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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