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讲解了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定义、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及具体措施。办法指出,废弃危险化学品包括未经使用而被抛弃的危险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由主管部门依法收缴的危险化学品和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需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管理。办法明确了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强调了减少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量、安全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原则。同时,办法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的责任,要求他们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依法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相关信息,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利用、处置。此外,办法还要求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单位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确保设施、设备和场所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防止二次污染。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涉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特别适用于实验室产生的废弃试剂、药品的污染环境防治。该办法为各相关方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有助于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环境保护,推动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置,促进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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