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质量工程质量保修保修协议书协议书承包人甲方(全称):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包人乙方(全称):为保证(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承包人甲方和分包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分包人乙方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一、工程质量缺陷缺陷保修范围保修范围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质量缺陷保修范围,
2、双方约定如下:合同价款(包括补充的合同价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书面文字约定,承包人甲方与分包人乙方双方或多方会议约定的全部内容。二、工程质量二、工程质量缺陷缺陷保修期保修期质量缺陷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缺陷保修期。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5年;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5.装饰装修工程为 2 年;6.其他项目:。
3、防水工程、外墙保温为 5 年(最低为 5 年);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按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有关规定,并按最长保修期计算保修时间。三、工程质量三、工程质量缺陷缺陷保修责任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在保修期内,分包人乙方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 2 天 24 小时内派人修理。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的质保金中 1.5 倍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分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承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分包人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若乙方未及时进行抢修,除承担本合同规定的抢修责任外
4、,还须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应损失。3.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四、工程质量四、工程质量缺陷缺陷保修费用保修费用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工程质量缺陷保证方式五、工程质量缺陷保证方式工程质量缺陷保证方式可采用以下方式: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承包人甲方分包人乙方约定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结算总价的 5。六、工程质量六、工程质量缺陷缺陷保修金的支付保修金的支付采用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方式时,承包人甲方在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满(且甲方从业主处收到相应质保金)后第 60 天内,将剩余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无息支付给分包人乙方(保修期内未发生质量缺
5、陷保修费用),但并不免除分包人乙方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七、其他七、其他承包人甲方分包人乙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事项:(1)分包人乙方须编写房屋建筑使用手册,对业主与承包人甲方指定的培训人员进行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方面进行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2)分包人乙方应建立健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明确保修责任人和联系人,制定质量保修方案,在竣工验收前报承包人甲方。保修责任人和联系人必须为分包人乙方正式员工,提供分包人乙方固定电话和责任人、联系人移动电话。变更责任人和联系人时,须经承包人甲方批准,并及时书面告知使用单位。(3)竣工移交后半年内,分包人乙方应安排保修负责人常驻项目,及时处理
6、发现的质量缺陷。主要质量缺陷处理完毕,经承包人甲方和使用单位同意后,上述常驻人员方可撤离项目。(4)保修常驻人员撤离项目后,分包人乙方必须每季度进行一次质量回访工作。(5)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分包人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 12 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6)对于需要进行保修的,分包人乙方接到通知后,未能及时派人修理,承包人甲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7)工程施工缺陷维修完毕后,分包人乙方应把现场清理干净。(8)承包人甲方根据本保修书的约定,委托其他人员修理所发生的费用可以从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中双倍抵扣;不足部分由分包人乙方承担。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承包人甲分包人乙双方共同签署。自经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立生效,保修期满、结清工程尾款后自动终止。(9)本协议书正本壹式式贰 份,双方各执壹份;协议书副本壹式式陆份,承包人甲方执肆份,分包人乙方执贰份。承包人甲方(盖章):分包人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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