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号:PPPPPP 项目项目投融资合作协议投融资合作协议甲方: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乙方:签约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签约时间:年月日甲方: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 3331 号中建科工大厦38 层 3801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鉴于:1、PPP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系甲方、中建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基金”,其“代表中建共享号基础设施投资私募基金”简称“私募基金”)作为社会资本方联合体已中标的合法项目。2、本项目总投资额亿元,项目合作期年,其中建设期 年,运营期年。本项目已通过设立(以下简称“项目公司
2、”)进行运作实施。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其中,甲方认缴出资万元,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的%;中建基金认缴出资万元,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的%;政府方授权出资代表公司,认缴出资万元,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的%,其他社会资本方,认缴出资万元,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的%。3、甲、乙方有施工项目合作,具备长期友好的经济合作往来。为加深双方合作共赢,推进项目公司注册资本落地,就乙方认购中建基金拟发行的私募基金事宜,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以资双方信守:一、乙方拟认购中建基金拟发行的用于本项目之项目公司股权投资的私募基金万元,从而为本项目中建资金提供合法有效的注册
3、资本来源。二、乙方配合中建基金完成私募基金的发行募集和缴付出资工作,与中建基金签订私募基金合同,并按本项目建设进度完成全部资金缴付。三、乙方同意与甲方就本项目的投融资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本项目完成融资交割。四、双方对本协议及在签署或履行过程中接触和获悉到的对方的任何资料、实物、文件、数据(无论是书面的还是电子的),均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五、凡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地为深圳,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六、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本协议如需变更,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七、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八、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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