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一、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施工管理和作业人员在轨道交通工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二、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并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三、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或负伤者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部。四、项目部接到一般、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通知公司、驻地监理部、业主和主管部门,报告市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市总工会。五、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指定安全、技术、生产、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六、死亡事故由相关主管部门组成事故
2、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死亡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七、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专长;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八、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损失情况;2.确定事故责任人;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九、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部门、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十、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仍有不同意见的,应报上一级部门及有关部
3、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十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集团公司及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十三、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集团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四、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匿不报、谎报、延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无正常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上级相关部门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五、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集团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十六、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 90 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 180 日,伤亡事故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十七、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十八、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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