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认真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构建等工作部署,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提升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精准性,根据消防安全领域风险特点和监管需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风险评估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住宅小区、施工现场、轨道交通、城市交通隧道、科研单位、文物建筑、储罐、堆场、管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以及火药、炸药制品厂库房、花炮厂库单位外的单位。其中,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场所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第三条第三条【评估
2、定义】本办法所称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是结合单位规模类型、功能用途、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重点岗位等要素,按照规定的评价标准对单位进行的消防安全风险评估。第四条【评估原则】消防安全风险评估应遵循简便易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五条【评估指标】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指标主要包括单位消防合法性、类型功能、火灾风险源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重点岗位等,每项指标分别明确赋分规则,依据赋分规则综合评出最2终分值。第六条【评估方法】风险评估主要依据单位在我市和消防救援机构建立运行的相关信息化平台(系统)填报上传的相关信息要素及资料,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单位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相关信息,对照赋分规则综合评估确
3、定相应等级;信息化平台(系统)中单位相关信息要素不齐全或不准确的,由单位对照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标准(试行)表格进行核对,补充填报相关信息要素,校对评估分值,确保评估准确性。第七条【等级划分】消防安全风险分为四个等级,采取百分制评分原则,由低至高分别为:分值在 85 分(含)以上的,评估为 A 级(低风险);分级在 75(含)85(不含)分的,评估为 B 级(中风险);分级在 60(含)75(不含)分的,评估为 C 级(高风险);分值在 60 分以下,评估为 D 级(重大风险)。单位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判断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或已被列为市区两级重大火灾隐患
4、挂账单位的,等级直接评定为 D 级等次。第八条【结果运用】消防救援机构结合单位消防安全风险评估等级和信用状况,合理确定消防监督现场检查比例、频次,作为制定消防监督检查计划的依据;对风险低、信用好的单位降低检查频次,对风险高、信用差的单位提高检查频次。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情况,针对性改进和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降低火3灾风险。第九条【办法制定办法制定】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制定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标准(试行)(附件,简称评估标准),评估标准颁布实施及修订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 7 个工作日。第十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第十一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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