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违”行为管理制度一、目的一、目的为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公司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二、二、适用范围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及进入公司辖区内的相关方人员。三、术语与定义三、术语与定义3.1 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3.2 违章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
2、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3.3 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四、四、机构与职责机构与职责4.1 安全管理部门重点组织查处作业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组织“三违”人员的再培训。4.2 生产管理部门重点组织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五、五、管理内容与要求管理内容与要求5.1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结合各类检查及时查处“三违”行为,对查出的“三违”行为除向责任部门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给予处罚。5.2 各部门人员对发现的“三违”行为均可报告相应的安全
3、管理部门。5.3 因“三违”行为导致险肇事故的,根据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5.4 对违反“三违”红线的责任人员予以直接待岗学习;屡查屡犯者(6 个月内个人累计出现 3 次以上),除对责任人员加倍处罚外,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待岗学习,凡待岗学习人员须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5.5 各类“三违”人员待岗学习,按公司入厂三级教育要求进行,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h,并对其进行考核。5.6 若“三违”人员对其“三违”事实有争议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核实。5.7 经核实不属于“三违”行为或与事实不符时,需取消对当事人违章行为的处罚;“三违”行为经核实属实的,对行为人或单位从重
4、处罚。5.8 非本公司人员发生“三违”行为时,接待部门和责任责任应及时制止并批评教育。如不听从劝告,应立即劝其离开生产区域。5.9 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和施工作业场所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5.10 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奖励,被举报部门或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附“三违”行为认定范围一、“三违”红线1、因“三违”行为造成重大险肇事故的责任者;2、群体性违章行为责任者;3、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4、易燃、易爆区吸烟或携带烟火(火种)的责任者;5、未经安全教育
5、上岗作业人员;6、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7、危险作业未经审批,安全措施未落实进行作业责任者;8、发现隐患,未报告、排除的冒险作业人员;9、擅自启用查封或报废设备责任者;10、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二、典型“三违”行为1、违反劳动纪律(1)班中睡觉;(2)班中打架斗殴;(3)固定岗位脱岗、窜岗;(4)酒后上岗;(5)作业时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6)不执行交接班制度;(7)带班干部无故不到岗位;(8)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9)其他违反劳动纪律行为。2、违章指挥(1)允许、批准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工作;(2)无有效安全设施或措施或安全措施与现
6、场实际不符、安全措施不完善,强令职工作业;(3)违反规程、规定,越权指挥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4)允许批准购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鉴定和检测合格的安全工器具的;(5)管理职责范围不清,该指挥的不指挥,不该指挥的插手指挥,或越权指挥;(6)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7)其它指挥性违章行为。3、管理违章(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未建全安全生产制度的;(2)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证件失效的;(3)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组织召开各类安全会议的;(4)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进行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的;(5)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按“三同时”要求进行的;(6)已运行的设备没有安全操作规程;(7)机构变更、设备变更或系统改变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及时进行修改的;(8)对新工人未进行健康检查、三级安全教育或健康检查、三级安全教育不合格就安排上岗作业的;(9)对设备、设计存在的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未制定应急措施;(10)未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已制订的预案无可操作性的;(11)管理人员发现“三违”行为不制止、不汇报的;(12)工作负责人在工作期间未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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