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4-7-3,消防安全检查附带标准依据,对照检查,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第4.3.1条:系统线路的防护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线路暗敷时,应采用金属管、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或B1级及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2)系统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或槽盒保护;3)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直接明敷。(通用)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2010第6.15.1条:电缆入口应适合于导线管(或电缆、软线)保护套引入,使芯线完全得到保护,并且当导线管(或电缆、软线)安装完成后,电缆入口的防尘或防水保护应与灯具的防护等级相同。(通用
2、),消防安全,安全标志电线未做套管保护,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通用)2.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2010第4.2条: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归口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制度。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通用),消防安全,应急照明灯不亮,1.民
3、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0.7.11条:备用照明、疏散照明的回路上不应设置插座。(民用建筑)2.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第9.2.2条:应急照明的回路上不应设置电源插座。(非防空地下室住宅建筑)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10.3.7条: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规定。(通用),消防安全,消防应急照明灯使用插头连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4、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通用)2.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第5.4.5条:组织实施对本场所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人员密集场所)3.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2010第4.2条: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归口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制度。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通用),火灾报警器脱落,消防安全,1.消防安全标志设置
5、要求GB 15630-1995第5.1条:商场(店)、影剧院、娱乐厅、体育馆、医院、饭店、旅馆、高层公寓和候车(船、机)室大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如避难层的楼梯间)、大型公共建筑常用的光电感应自动门或360旋转门旁设置的一般平开疏散门,必须相应地设置“紧急出口”标志 在远离紧急出口的地方,应将“紧急出口”标志与“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通用)2.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1995第6.4条:方向辅助标志应设置在公众选择方向的通道处,并按通向目标的最短路线设置。(通用),疏散标识方向混乱,消防安全,1.消
6、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1995第6.10.1.1条:疏散通道中“紧急出口”标志宜设置在通道两侧部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干1m。也可以把标志直接设置在地面上,上面加盖不燃透明牢固的保护板。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袋形走道的尽头离标志的距离不应大于10m。(通用)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10.3.5条: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通用),袋形走道未设置疏散指示,消防安全,1.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 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 703-2007第4.4条: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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