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罐体容积大于一立方米,运输液态丙烯、丙烷、丁烯、丁烷、丁二烯以及它们的混合物的汽车槽车。本规定所指的汽车槽车包括罐体固定在汽车底盘上的单车式汽车槽车和半拖式汽车槽车,也包括罐体靠附加紧固装置安放在卡车货箱内的活动式汽车槽车(以下均简称槽车)。第三条 槽车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运输和管理,除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汽车设计、制造、检验、运输和防火的规定。丙 烯
2、 220 丙 烷 180 混合液化50时,饱和蒸汽压大于 220 石油气 16.5kgf/cm2(表压)其余情况 180 丁烷,丁烯,丁二烯 80 注:表中混合液化石油气是指丙烯与丙烷或丙烯、丙烷与丁烯、丁烷等混合物.第九条 材料选择(1)制造槽车与罐体和承压元件的板材、管材、棒材、和锻件,必须符合化学工业部、石油工业部和第一机械工业部联合颁布的现行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第二章的规定。但制造罐体的钢板,应采用屈服点规定值低于40gfmm2 的压力容器用钢或锅炉用钢,锻件应不低于现行 JB755压力容器锻件技术条件中的一级要求。(2)采用国外材料时,材料的选用除必须符合该国相应的设计制造规
3、模和材料标准的规定外,还应取得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的批准.(3)如槽车的装卸管道局部采用耐油橡胶管,其耐压强度应不低于 60kgfcm2.第十条 强度计算(1)槽车罐体的强度计算以及平盖、开孔和法兰等的设计,可按上述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进行,但其安全系数应取为nB3;罐体腐蚀裕度应不小于 1mm。(2)罐体的最小壁厚应不小于 6mm。(3)槽体还应根据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第四章的规定,按承受 lkgfcm2 的外压力进行稳定性校验.(4)槽车总图或罐体部件图上,应分别标明封头和筒体所允许的出厂实测最小壁厚值 Smin。第十一条 最大充装量(1)每辆槽车应规定所允许充装的介质和允许
4、的最大充装量。(2)一般情况下,槽车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不得超过按下式计算所得之数值:W:-QV式中:W-槽车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kg);V-罐体的实测容积(L);-重量充装系数(kgL),按表 2 规定。充装介质种类 重量充装系数,不大于 丙烯 043 丙烷 042 混合液化石油气042 正丁烷 051 异丁烷 049 丁烯 053 丁二烯 055 特定条件下,如果槽车在一次充装、运输和卸液的全过程中,确能严格控制最大温差不超过 30C,则允许按罐体容积的 85%进行充装,但此规定不适用于罐体兼作贮罐用的活动槽车。(3)单车固定或和活动式槽车的满载总重不得超过原型载重汽车的允许满载总重.第十二
5、条 槽车的稳定性校验槽车设计应确定合理的重心位置和轴荷分配,以保证具有可靠的运行稳定性能。槽车的稳定性校验可参照机械工程手册汽车篇推荐的方法执行。第十三条 设计资料的审批(1)槽车的设计资料必须包括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和使用说明书。(2)试制槽车设计图纸和设计计算书须经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和所在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备案.(3)经鉴定合格后投入批量生产的槽车,设计图纸和设计计算书还须随同技术鉴定书报请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第十四条 制造厂的审批槽车制造厂必须具有足够的加工装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经省级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和所在省、市、自治区劳动
6、局审查同意,并报请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批准,在取得制造许可证后,方许制造槽车。第十五条 槽车的试制和鉴定新型槽车,在批量生产前必须进行试制和试验.试制产品(不应超过 3 台)须经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鉴定合格,并在经过所在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审查同意、报请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方可批量制造。第十六条 修改设计的审批槽车的制造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和经过批准的图纸施工.制造厂如需改变设计(包括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重大的修改并须取得原设计图纸批准机构的批准。第十七条 罐体制造槽车罐体的制造和检验,必须符合本规定和图样的要求.凡本规定和图样无明确规定者,应遵照现行JB741钢制焊接压力容器技术条件和JBz105钢制压力容器焊接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材料检验(1)制造罐体和承压元件的原材料和焊接材料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书。(2)投料前,应根据本规定和有关材料标准的要求,按炉批复验钢板的化学成份和常温机械性能,并逐张检查钢板表面质量。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第十九条 材料标记的移植原材料下料后,制造厂应及时将材料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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