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坚决防范遏制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发生,自2021年11月10日至2022年3月底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治理,进一步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主体责任,严厉查处非法经营、非法倒装、非法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等经营行为,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工作重点(一)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各相关单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根据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和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规(20192号)
2、等有关规定,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站点、储存场所和街头游商等进行全面排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非法倒装、非法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行为,依法依规处理涉事、涉案人员。(二)坚决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各相关单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严厉打击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充装非自有钢瓶、为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行为,严厉打击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瓶装企业向不属于本公司设立的供应站提供经营性燃气行为,严厉打击液化气供应站销售非自有钢瓶行为。坚决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有关从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等设备设施带病
3、运行问题,彻底查处各类安全隐患。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视情节依法给予责令整改、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或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等处罚。(三)做好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使用环节隐患排查。各相关单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组织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按照要求做好用户使用环节隐患排查,重点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棚户改造区以及餐饮行业等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集中的区域开展排查,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对排查发现用户存在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燃气燃烧器具及配件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及时告知用户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协助用户整改到位,确保安全合规使用燃气。(四)强化燃气企业安全检查和管理。各相关单位
4、、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液化石油气企业要开展全面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建立和完善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登记和信息可追溯制度。加强50kg钢瓶的充装和销售管理,摸清使用50kg钢瓶用户的底数和用气环境,防止为二次倒气提供气源,防止向不具备使用50kg钢瓶安全使用条件的用户提供50kg钢瓶。各液化气充装站和供应站也不得向在高层建筑内以及有地下、半地下空间的餐饮场所供应液化石油气,不得向使用液化石油气直接加热的火锅店餐厅供应液化石油气。三、责任分工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职责。城镇燃气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燃
5、气经营许可,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实施气瓶充装许可,负责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住建部门: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建筑工地,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应急管理部门:对液化石油气生产过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消防部门:负责对液化石油气场站、供应站、储存场所、使用场所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商务部门: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整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部门
6、: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学校、幼儿园,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卫健部门: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医院、卫生院等机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民政部门: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养老院等机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四、工作安排专项整治工作时间为2021年11月10日至2022年3月底,具体分为两个阶段:(一)部署和治理阶段(2021年11月10日2022年2月底)。各相关单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国家住建部等6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省住建厅等7部门印发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及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围绕工作重点,立即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员,组织专门力量,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上报进展情况。(二)总结阶段(2022年3月1日2022年3月底)。各相关单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全面梳理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系统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五、工作要求(一)全力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各相关单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深刻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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