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液化气钢瓶的检验与安全使用液化气钢瓶的检验与安全使用一、钢瓶的定期检验一、钢瓶的定期检验液化石油气作为民用燃料具有节能、清洁、使用方便等优点,其使用越来越普及。钢瓶在运输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发生碰撞,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环境潮湿而生锈腐蚀,瓶阀因多次开启,密封圈磨损而发生泄漏,积存的残渣造成钢瓶的内部腐蚀及渗氢造成瓶体材料鼓包等,加之液化石油气本身具有易燃、易爆、破坏力强等特点,所有这些因素都将影响钢瓶的安全使用,甚至酿成火灾或爆炸事故。因此,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定期检验,以便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是保证钢瓶安全使用的前提。GB 8334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及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对液化石油气
2、钢瓶的检验周期规定如下:对在用的YSP-50型、YSP-2.0 型、YSP-10 型和 YSP-15 型钢瓶,自制造之日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检验周期均为四年,第四次检验有效期为三年;对在用的 YSP-50 型钢瓶每三年检验一次。当钢瓶受到严重腐蚀损伤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钢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钢瓶的定期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检验、壁厚测定、容积测定、水压试验或残余变形率测定、瓶阀检验、气密性试验。1.检验准备逐只检查登记钢瓶的制造标志和检验标志。登记的内容包括:制造国别、制造厂名称或钢瓶制造许可证编号、出厂编号、水压试验压力、公称工作压力、
3、实际重量、实际容积、瓶体设计壁厚、出厂年月、钢瓶材料牌号、上次检验日期。对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厂商制造的钢瓶、制造标志不符合 GB 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或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钢瓶以及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不准再用的钢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对使用期限超过 15 年的任何类型钢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2.外观初检与评定钢瓶应逐只进行外观初检,用目测检查易于发现和评定的外观缺陷,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受检瓶,按报废处理。无任何制造标志的钢瓶;有螺旋焊缝的钢瓶;除 YSP-50 外的任何型号的钢瓶不应有纵向焊缝;耳片、护罩脱落或其焊缝出现裂纹的钢瓶。因底座脱落、变形、腐蚀、破裂、磨损
4、以及其他缺陷影响直立的钢瓶;局部和全面遭受火焰或电弧烧伤的钢瓶;瓶体倾斜、变形或封头直边存在纵向皱褶深度大于钢瓶外径0.25的钢瓶;钢瓶底座支撑面与瓶底中心的间距小于表2-2-3 规定尺寸的钢瓶。表 2-2-3 钢瓶底座支撑面与瓶底中心间距型号间距mYSP-0.5、YSP-2.0、YSP-5.0YSP-10、YSP-15YSP-503.残液残气回收处理468在保证不泄漏、不污染环境、不影响操作人员健康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回收方法逐只回收瓶内的残液。外观初检报废的钢瓶亦必须逐只回收瓶内的残液残气。对经放残处理的钢瓶进行蒸汽吹扫处理。取下瓶体正立,逐只测量残气浓度。残气浓度不得大于 0.4为合格。4
5、.焊缝检验钢瓶应逐只进行焊缝外观尺寸和质量检验。焊缝外观检验应符合 GB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要求,焊缝表面及热影响区不得有裂纹、气孔、弧坑、夹渣、未熔合等缺陷;主体焊缝不允许有咬边,与瓶体焊接的零部件的焊缝在钢瓶一侧不允许咬边,焊缝表面不得有凹陷或不规则突变;主焊缝上及两边各50mm 的范围内,不允许有深度大于 0.5mm 的划痕;不允许有深度大于 6mm 的凹坑。5.壁厚测定钢瓶必须逐只进行壁厚测定。所用测厚仪的误差应不大于0.1mm。测厚点应在上下封头圆弧过渡区内各选择一点,筒体部分应选择三点;对 118L 钢瓶筒体下部和下封头圆弧过渡区内应增测两点。经测定确认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90
6、的钢瓶应报废。采用内窥镜或内部照明装置观察钢瓶内壁腐蚀状况,对于腐蚀面积较大、较严重的部位,应对应测量壁厚。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钢瓶应报废。6.容积测定钢瓶必须逐只进行容积测定。容积测定用的衡器应保持准确,其最大称量值为常用称量值的 1.53.0 倍,称量衡器的校验期限不得超过 3 个月。容积测定采用水容积测定法,方法如下:清除瓶内锈蚀物和沾染物。空瓶称重记录后,将其立于检验室的地坪上,向瓶内注满清水,静置 24h,其间应继续用木锤自上而下轻敲瓶壁数次,并将瓶内每次下降的水补满,直至瓶口水面不再下降为止。确认瓶内气泡排除,瓶口液面不再下降时,将钢瓶移至称重衡器上称出瓶与水的总重量,以“瓶水总重”减去实测的空瓶重量得出瓶内容纳的水重,再乘以称重时瓶内水温下的每公斤水的体积数,即为该钢瓶的现容积值。现容积值小于标准规定值的钢瓶应报废。7.瓶阀座检验钢瓶应逐只进行瓶阀座检验,瓶阀座不允许有塌陷和裂纹。瓶阀座螺纹应用量规检验,量规应符合 GB7512 液化石油气瓶阀、GB8335气瓶专用螺纹及 GB8336气瓶专用螺纹量规等标准的要求。8.耐压试验或残余变形率的测定钢瓶应逐只进行耐压试验或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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