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病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疾病,主要由生产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引发。这些有害因素包括物理、化学、生物等多方面,如噪声、粉尘、重金属、有毒气体、传染病等。职业病不仅给患者带来身心痛苦,还可能导致劳动力丧失,甚至危及生命。因此,预防职业病,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已成为社会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必须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卫生培训对于提高劳动者职业卫生知识水平、职业病防护意识和能力、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自觉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自觉抵制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基础,是劳动者健康权益得以实现的措施。二、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法定要求: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过程中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2、。必须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三、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须设置公告栏: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栏,这是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的义务,是劳动者实现职业卫生知情权的前提条件,只有用人单位充分告知职业病危害,劳动者才能真正享有知情权。公告内容: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四、劳动合同中必须告知职业病危害: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工资待遇、岗位津贴
3、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内容。五、严格把握好职业禁忌:劳动者由于处在特殊生理状态或者病理状态,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这种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称为职业禁忌。六、做好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健康体检:上岗前体检:为了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分清责任。根据检查结果,评价劳动者是否合适从事该工种作业,为劳动者的岗位安排提供依据。在岗期间体检:是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健康影响,对劳动者进行动态健康观察
4、,判断劳动者是否适合继续从事该工种作业。离岗体检:是了解劳动者离岗时的健康情况,分清健康损害责任,根据检查结果评价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七、建设项目应当遵守“三同时”审查制度: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的审核,并进行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
5、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九、特殊情况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经过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劳动者;不得安排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不得安排童工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十、建设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专项经费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运行、维修、更新费用;个人使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的配备、耗损、维修费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费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费用;项目
6、建成投产后,试运行期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费用;应急救援设施、现场报警设施、事故喷淋设施、卫生设施费用;职工的职业安全卫生培训费用;其他职业卫生相关的费用。十一、放射工作单位必须做好相关防护:1、有放射装置的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放射防护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放射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放射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放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放射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2、每一放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就业前或操作前的医学检查,和就业后工作过程中的定期医学检查。以及离岗后医学检查,未经就业前医学检查者,不得从事放射工作。就业前医学检查是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重要部分,是全部医学检查的基础资料,必须全面系统、仔细、准确地询问和检查并详细记录,为就业后定期或意外事故等检查作对比和参考。综上所述:以上法规从不同角度出发,形成了全方位的职业病防控体系。只有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才能降低职业病发病率,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尊严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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