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法履责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履职须知宣教片学法履责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履职须知宣教片_原原文文2024 年 07 月 09 日 14:01安全生产工作是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必须要有企业一把手统一领导,统筹协调,负全面责任。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是决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安全管理人员应自觉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将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规定与日常经营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让法治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才能将发展要安全的要求落到实处。学法履责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履职须知宣教片上集近年来,从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实施,到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条例等配套法律法规
2、完善修订,再到将危险作业罪纳入刑法修正案十一,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健全,为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所有企业都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并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安全生产,防患于未然。要全面牵住主体责任这一牛鼻子,最重要的是抓住关键少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键少数,不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直接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一、当好安全生产第一责
3、任人。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主要负责人,一般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起决策作用的领导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其他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如安全副总主抓安全生产,直接对生产经营单位一把手负责。根据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
4、导责任。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七项职责。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七项安全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明确各部门、各级负责人、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高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保证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
5、实施。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高危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如实向辖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6、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3、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对于企业共有 24 条问责条款,其中有六条是直接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一、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第 93 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安全生产法第 94 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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