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1.020 CCS C 05 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T 59702024 脑卒中后遗症期医养结合康复训练服务规范 2024-06-24 发布 2024-07-24 实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13/T 59702024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本文件由河北省卫生健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HeB/TC 25)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省人民医院、河北亿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河
2、北省标准化研究院、石家庄市裕华区志愿者协会、石家庄市人民医院、北京清华长庚医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素娟、汪晓宁、赵雪平、杨凯悦、贾迎新、闫彦宁、尹昱、孙增鑫、叶继仁、路源、马凤华、李小兵。DB 13/T 59702024 2 脑卒中后遗症期医养结合康复训练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脑卒中后遗症期医养结合康复训练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人员、服务岗位、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持续改进。本文件适用于具有康复训练培训、操作指导功能的医院,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义工、志愿者组织机构、服务中心。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脑卒中 stroke
3、各种原因引起的脑血管疾病急性发作,包括缺血性脑卒中和出血性脑卒中。脑卒中后遗症期 stroke sequela period 脑卒中发病6个月以上为后遗症期,遗留不同程度的肢体、吞咽、言语等一系列症状,影响患者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4 总体要求 服务机构应具有从事康复训练服务的相应营业执照和经营资质。具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服务机构应具有服务人员培训大纲,专业培训教师及相应训练场所。训练场地面积应不少于 200 平方米。具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劳动纪律、服务标准、操作流程、个性化康复训练服务档案。过程中使用的各种器械、用品应
4、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应建立与服务相配套的组织结构。并按国家、地方以及行业的相关标准建立各级、各类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服务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服务人员应统一服装,规范语言、行为和操作流程。5 服务人员 通用要求 5.1.1 岗位服务人员应定期接受必要的专业服务培训,具有康复训练服务操作能力。5.1.2 培训应有文字记录并保存,具体包括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完成日期、培训老师、培训签到和培训考核。5.1.3 应保持服务人员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的适当记录,建立服务人员档案,包括员工信息、培训记录、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奖惩记录等。服务机构管理人员
5、5.2.1 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DB 13/T 59702024 3 5.2.2 应熟知康复训练各系统服务岗位的工作内容及要求。5.2.3 应具有医院或街道、社区、志愿者工作等相应的管理经验。5.2.4 应根据脑卒中后遗症期康复训练需求的服务规模,设置相应的多种类型的康复训练服务岗位。康复服务人员 5.3.1 服务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经过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培训合格证书。5.3.2 服务人员应身体健康,应有健康证或近期体检合格表。6 服务内容 运动障碍康复训练 6.1.1 基本运动功能障碍评估 用Brunnstrom分级标准、肌张力的分级标准,脑卒中后遗症期
6、常见的运动功能并发症评估方法进行评估。6.1.2 运动障碍康复训练目标 6.1.2.1 BrunnstromIII 级训练目标:维持关节活动范围,避免出现关节僵硬、疼痛等并发症;6.1.2.2 BrunnstromIII 级训练目标:加强患者功能性运动,防止关节出现挛缩。6.1.2.3 BrunnstromIV 级V 级训练目标:以增加服务对象运动耐力训练,增加肢体运动实用性训练为主,包括上肢和手在日常生活中的使用和下肢实用步行能力的训练。6.1.2.4 BrunnstromVI 级训练目标:加强服务对象肢体协调性和速度。6.1.2.5 根据服务对象运动功能障碍水平分级等综合分析,确定康复目标、并制定康复训练计划。6.1.3 运动障碍康复训练流程及要求 6.1.3.1 意识障碍者 对于意识障碍者的康复训练应以预防并发症为主,如坚持进行肢体的被动活动,防止关节活动受限以及深静脉血栓形成;床上体位变换,防止压疮、坠积性肺炎的发生等。6.1.3.2 意识清醒者 6.1.3.2.1 上肢和手 6.1.3.2.1.1 体位管理:根据不同卧位姿势采取正确的上肢良肢位设置。6.1.3.2.1.2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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