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房抗震鉴定与加固改造技术指引农房抗震鉴定与加固改造技术指引二零二零年十一月目目录录1总则.12既有农房抗震鉴定.22.1 基本规定.22.2 场地和地基基础鉴定.32.3 砌体结构鉴定.42.4 混凝土框架结构鉴定.93重建农房抗震设计.123.1 选址基本要求.123.2 抗震基本要求.143.3 地基.203.4 基础.223.5 砖砌体结构房屋.263.6 框架结构房屋.344既有农房抗震加固.384.1一般规定.384.2 地基基础加固.394.3 砌体结构房屋抗震加固.394.4 框架结构房屋抗震加固.455施工与验收.515.1一般规定.515.2砌体结构的施工要求.525.3框
2、架结构的施工要求.535.4检查和验收.54附录 A 广东省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7 度及以上地区).5811 1总总 则则1.0.1为减轻地震破坏,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规范我省抗震设防烈度 7 度及以上地区的既有农房的抗震鉴定程序和方法、拆除重建和加固改造技术,制定本指引。1.0.2本指引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 7 度及以上地区,乡镇与农村中结构类型为混凝土和砌体结构,以及层数为一、二层的既有农房抗震鉴定;三层及以上既有农房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进行鉴定。迁建农房设计须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2015 年版)、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
3、B 50003-20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 年版)、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建办村函 2018172 号)等相关要求。1.0.3本指引进行抗震设防的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致严重破坏,围护结构不发生大面积倒塌。1.0.4本指引的既有农房的抗震设防烈度应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中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确定。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值为 0.1g(0.15g)时为抗震设防烈度 7 度区,0.20g(0.3g)时为抗震设防烈度
4、8 度区。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的对应关系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 年版)第 3.2.2 款确定。1.0.5本指引的抗震鉴定以结构体系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当符合各项要求时,建筑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鉴定。1.0.6既有农房抗震鉴定应由具有专业知识或经培训合格,并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按照广东省农房抗震改造实施方案(粤建村2020106 号)相关要求进行鉴定。对一般技术人员无法进行鉴定时,应由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抗震鉴定并提供相应的抗震鉴定报告。1.0.7我省拆除重建的农房除参考本指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22 2既有既有农房抗震鉴定农房抗震鉴定2.1 基本规定2.1.1既有农房建筑抗震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不同结构类型房屋,抗震鉴定时检查的重点、内容和要求不同,应按本指引所列类别采用不同的鉴定方法。2对房屋抗震性能有整体影响的鉴定项目和仅有局部影响的鉴定项目,在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时,应分别对待。3对房屋的整体抗震性能作出评价后,对于不符合抗震要求的房屋,可根据不符合要求的程度对房屋抗震性能的影响大小、加固难易程度、加固经济投入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给出相应的维修、加固、改造或拆建更新等方式的处理意见。2.1.2既有农房建筑抗震鉴定应以结构体系和构造措施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定。1抗震设防烈度低于
6、 7 度地区的房屋,可不进行房屋抗震承载力验算,仅对抗震构造措施进行鉴定。2以下几种情况,可直接认定为“完全不具备抗震措施”:1)一层及两层生土承重结构(含泥砖房)、砖木结构、混合结构(砖混结构除外)、简易结构房屋;2)建成超过 40 年的既有农房;3)已鉴定为危房或严重损坏房的房屋。2.1.3既有农房建筑抗震鉴定应按下列步骤进行:1应对房屋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包括调查房屋的建造年代、使用环境、建筑材料、结构类型、主要构件截面尺寸,建筑功能分布,施工质量、变形与损失和使用维护状况等。2应从结构特点、结构体系、结构布置、结构材料和施工做法、整体性连接及抗震构造措施、局部易损构件及与主体结构连接等方面进行检查评定,采取相应的抗震鉴定方法,并结合抗震承载力验算,对既有农房建筑的综合抗震能力进行分析和判定。2.1.4既有农房建筑结构体系鉴定和构造措施鉴定,应重点检查以下项目:31应对承重结构和承重墙体类别进行检查。当采取木柱与砖柱、木柱与石柱混合的承重结构,以及在同一高度采用不同材料墙体混合承重且无可靠连接的结构时,应着重检查是否采取加强连接的措施。2应对结构体系进行检查,找出其破坏会导致整个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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