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160 A 12 DB4203 十堰市地方标准 DB 4203/T 1302018 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 管理规范 2018-12-05 发布 2018-12-10 实施 十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4203/T 1302018 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十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十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十堰市信息与标准化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红梅、明亮、杨丽、邵义琴。本标准由十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DB4203/T 1302018 2 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管理规范 1 范围
2、本标准规定了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总则、租赁范围、租费标准、租赁管理、租赁费用和监督检查等。本标准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管理。市直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应参照本标准执行。2 工作依据 关于修订的通知(十车改办20185号)3 总则 3.1 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应遵循保障、节俭、效率、安全的原则。3.2 市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确需租用社会车辆的,应先审批后租用。3.3 市级党政机关根据本标准制定
3、可操作的实施细则。4 租赁范围 在保留公务用车不能保障时,经单位领导批准,下列情况可租用社会车辆:召开有现场考察任务的会议;公务接待、集体调研、督察督办;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公务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便利且乘车人数较多的;重大应急突发事件处置、事故处置、抢险救灾等不可预见的特殊事项确需租车的;经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5 租费标准 按照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租用社会车辆管理办法执行。DB4203/T 1302018 3 6 租赁管理 6.1 将公务出行租车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参照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租用车辆管理办法中车辆租赁限价标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按照政府采
4、购规定确定租车公司。用车单位在市财政局确定的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应商名单中自行选择租车公司,按租车合同范本(见附录A)签订租车合同,明确租车服务有关具体事项。6.2 应实行车辆租赁审批制。凡因公务出行需租用车辆的,应一事一批,并填写公务出行车辆租赁审批单(见附录B),报本单位领导审批后租赁车辆。7 租赁费用 7.1 车辆租赁费按照单位编制数每人每年700元标准,纳入单位公用经费预算,单位编列上限不超过5万元。7.2 车辆租赁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支付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用车单位统一支付,不应以现金方式支付。办理资金支付时应附租车合同、公务出行车辆租赁审批单、发票、出差审批单(出差
5、租车)、会议通知(会议租车)、公务接待函(公务接待租车)等相关凭证。8 监督检查 8.1 市级党政机关应严格公务出行车辆租赁管理,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行和车辆租赁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租赁车辆或不按规定支出、报销车辆租赁费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8.2 租车单位对本单位车辆租赁行为承担主体责任,市财政局应加强车辆租赁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指导规范租车单位租车行为,加强对租车公司指导监督,市审计局应加强对车辆租赁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市纪委监委应强化监督执纪问责。DB4203/T 1302018 4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车合同(范本)
6、甲方(用车单位):乙方(出车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经政府采购程序,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充分协商,就租车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一、租赁服务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二、租赁方式 采取代驾式租车服务。乙方必须配备专业驾驶员,并按照甲方用车要求,提供车况良好、证件齐全、指定规格的车辆,准时将车开往指定地点,乙方驾驶员应当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路线行程安排行车。甲方在用车结束后在租车单上签字确定。三、租赁价格及结算方式 车牌号:车型:总租赁费用:元,其中净台班费 元,燃油费 元,过路过桥费(高速公路通行费)元,停车费 元,司机食宿费 元。采取按次结算方式,特殊情况除外。租赁服务结束后,乙方根据甲方当次车辆使用情况,将租车合同、费用清单(各类费用发票复印件)、符合甲方要求的税务专用发票、甲方签字的租车单等凭证报送甲方,甲方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结算。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不承担车辆在租赁期间内因乙方原因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交通罚款、第三者责任等一切责任。因驾驶员、车辆本身或驾驶员、车辆引起的任何人员或财产损失,所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D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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