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160 A 12 DB4203 十堰市地方标准 DB 4203/T 1292018 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范 2018-12-05 发布 2018-12-10 实施 十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4203/T 1292018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十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十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十堰市信息与标准化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红梅、明亮、杨丽、邵义琴。本标准由十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DB4203/T 1292018 1 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市级党
2、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总则、要求和监督问责等。本标准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市直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参照本标准执行。2 工作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的通知(中办发 201771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办发201832号)十堰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及的通知(十车改办发20161号)关于保留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六严禁”的通知(十车改办20171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十车改办20175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市级党政机关 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
3、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3.2 公务用车 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机要通信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3.3 应急保障用车 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DB4203/T 1292018 2 3.4 执法执勤用车 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3.5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3.6 机要通信用车 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4、3.7 休干用车 用于保障离退休干部政策范围内工作生活出行的机动车辆。4 总则 4.1 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4.2 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4.3 市级党政机关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管理细则。5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5.1 基本要求 5.1.1 使用管理 5.1.1.1 市级党政机关应建立公务用车使用审批和登记台账制度。5.1.1.2 除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纪委(监察)部门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标识化管理,喷涂标识按照 十堰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实施方案执行,标识式样见附录A。5.1.1.3 除检察院、公安
5、、国家安全、纪委(监察)部门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使用公务用车专段号牌,应安装车辆定位系统进行实时监控。5.1.2 使用范围 DB4203/T 1292018 3 5.1.2.1 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应由工作人员自行选择出行方式的一般公务出行(如取送非涉密文件材料、会议通知,请示汇报、沟通协调工作等),不应使用公务用车。5.1.2.2 公务人员不应公车私用,公务用车不应固定给个人使用。不应使用公务用车接送上下班,外出公务活动期间不应到私人住所接送。5.1.2.3 不应使用公务用车接送参加非紧急会议。参加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各类会议,接到会议通知时间在
6、会议开始时间4小时以上的,不应使用公务用车接送。5.1.3 定点停放 公务用车应集中管理,定点停放,不应将公务用车带回私人住所停放。非执行工作任务期间或非工作时间,不应在办公区域(或指定停放区域)外停放公务用车。节假日期间公务用车应封存停驶,确需使用的,应报市纪委派驻纪检组备案。5.2 应急保障用车 5.2.1 应急保障用车应优先保障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见附录B)外公务出行。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遇以下情况可使用应急保障用车: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任务。参加重要会议或紧急会议。参加重要公务接待或外事活动。送、取有保密要求的文件资料或赴市委公文交换站领取文件。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送、取数量较多公务用品。干部职工因伤因病需紧急救治。未配备休干用车单位的离退休干部政策范围内用车。经领导批准的特殊情况用车。5.2.2 严格控制应急保障用车使用范围,不应以“经领导批准的特殊情况用车”为由扩大应急保障用车使用范围。5.3 执法执勤用车 执法执勤用车应配置在一线执法执勤工作岗位,非执法执勤性质的一般公务出行不应使用执法执勤用车。5.4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应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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