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为明确临时用电范围、职责、程序、安全要求,加强临时用电管理,特制定本制度。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类临时用电。3 职责3.1 生产部为临时用电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审批。3.2 电工为临时用电接电的专职人员;3.3 各车间负责所在部门用电安全工作,临时用电的管理工作,制止一切违章用电行为。4 管理内容与方法4.1 临时用电审批程序4.1.1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按规定先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再到安环部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4.1.2 本公司内部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
2、动火作业安全证、电工作业操作证到安环部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4.1.3 本公司外部临时用电,均须由用电单位持动火作业安全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到安环部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4.2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有效期限与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一致。4.3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源电网,但也要办理临时用电手续。4.4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和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电工班共同检查验收签字。4.5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动火安全作业证。4.6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
3、电工作业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班负责排除。4.7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然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4.7.1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求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4.7.2 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4.7.3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 2.5 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 5 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4.7.4 现场
4、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能牢靠关闭。4.7.5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 36 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 12 伏。4.7.6 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4.8 临时供用电执行单位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4.9 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4.10 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单位有权予以停止供电。4.11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它单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4.12 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4.13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撕毁。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