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管理制度1/6事故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工作,确保“四不放过”原则 落到实处,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依据1、安全生产法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3、工伤保险条例4、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5、其它相关国家、地方法律法规、标准。第三条 所有员工、临时用工等均适用于本制度。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四条安全科负责公司所属部门的轻伤、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认定,同时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对死亡事故及特、重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第五条 安全科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防火安全科门 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业务范围参与相关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 理。第
2、六条 安全科负责对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的监督,对违反 有关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意见。事故管理制度2/6第七条 安全科负责帮助事故单位和受伤人员家属做好工伤保险赔付等相关工作。职业卫生安全科门负责职业病的确认。第八条 安全科对其所发生的伤亡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并要积极协助调查处理,以吸取事故教训,制定落实防范措施,杜绝类似 事故的重复发生。第三章 管理内容第九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企业职 工伤亡事故分类,工伤事故分为以下级别:(一)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二)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三)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3、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 损失的事故;(五)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 失的事故;(六)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 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的事故;国务院安事故管理制度3/6全生产监督安全科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
4、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 本数。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对特、重大事故、死亡和重伤事故 要立即报告公司有关领导及上级有关部门,严禁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否则一经发现,按职业安全卫生奖惩办法加倍处罚。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伤亡者的姓名及其基本情况,包括:基本工资、工种、本工种工龄、受教育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事故发生经过及原因、伤害情况、经济损失情况、对责任人的处理决定、预防事故的防范措施。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二条 凡发生职工因工重伤以上事故,除积极组织抢救受伤者外,并要保护好现场,
5、立即报告安全科,以便于调查、分析发生事 故的真实原因,对事故的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并在事 故发生一周内,填写事故报告书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以及相关证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事故管理制度4/6扩大或因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 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 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十四条 发生重大未遂事故,也必须立即报告安全科,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以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第十五条 甲单位职工在参加乙单位生产作业时所发生的伤亡 事故,由乙单位负责报告,责
6、任指标由乙单位负责。第十六条 甲单位职工由于乙单位安全管理及安全设施原因所 造成事故,事故由甲乙两方单位进行事故分析,事故统计由乙单位 上报,责任指标由乙单位负责。第十七条 所有工伤事故均必须经安全科认定后方可报办公室办理工伤赔付手续。在执行公司指派的任务途中,公司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在报告当地交通部门的同时,及时报公司,按非生产工伤处理。在职职工参加由公司或上级部门举办的文体活动中(不包括外出旅游活动),如发生伤害事故,应立即报告,按非生产工伤处理。第十八条 厂区内发生交通人身伤害事故,要立即报告安全科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九条 工作中发生扭腰、扭筋、脑震荡和内脏等当时不可确认的伤害,必须有当时的医院诊断证明材料和现场直接事故管理制度5/6证明人的证实材料,并及时报安全科办理工伤认定手续。第二十条 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由职业卫生安全科门办理认可手续。第二十一条 工伤住院、转院治疗费用报销及休息、复工等均 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和公司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 事故结案后,要及时将所有材料归档,由安全科建档管理。第二十三条 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应及时,原则上不得超过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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