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2河南省安全生产培训执法信息汇总表报送单位:报送日期: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序号被检查单位检查人员检查日期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现场处理措施决定整改情况行政处罚其他罚款金额(万元)停产停业整顿其他行政处罚注销证件(证 书 号 码)合计共计条责令限期整改 家罚款万元停产停业整顿家共计个注:1.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情况应当填写具体,多条内容填写时应用分号隔开。2.责令限期整改应填写责令限期整改期限。3.注销证件。填写需要注销的证件号码,多个证件号码应当用分号隔开。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全面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全面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各
2、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应急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为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以下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防范化解由于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不到位带来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现就全面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称安全培训)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一、总体要求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各类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
3、置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提供坚实保障。二、全面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二、全面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一)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要把安全培训纳入生产经营单位发展规划,贯彻落实以“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责任体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主要内容要求参见附件 1),建立健全机构并配备充足人员,保障经费需求,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其他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健全安全培训档案。境内投资主体要指导督促境外中
4、资企业依法加强安全培训工作。安全生产技术研发、装备制造单位要配合使用单位共同做好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培训工作。(二)建立用工安全培训信息登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信息登记,及时掌握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状况,更新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信息。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新任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必须经应急管理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明确特种作业岗位,新任用或招录特种作业人员要参加专门的安全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被派遣的劳动者、实习学生等依法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
5、业人员(含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不得上岗作业。(三)强化提升安全培训质量。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培训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不得少于 48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 16 学时。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
6、时;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生产经营单位调整职工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要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能力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促进提升培训效果。(四)完善安全培训档案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样式的通知(豫应急办202344 号)要求,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均要建立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五)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信息化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安全培训网络平台,从生产工作实际出发,针对岗位要求和特点,编选培训教材,建立课程超市和自主选学机制;鼓励建立安全技能学习培训学分积分制度,实现理论知识再培训以线上学习培训为主;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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