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积极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所有行业安全生产领域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均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均
2、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门(以下简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任何单位任何单位、组织组织和个人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门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人所举报事项,凡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经核查属实后给予举报人奖励。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包括重大事故隐患和生产经营单包括重大事故隐患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法规、规章规章、
3、强制性国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所造成的一般事故隐患。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所造成的一般事故隐患。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 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第三条 举报奖励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安全生产举报工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安全生产举报工作。负有安全生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安全生产举报的核查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安全生产举报的核查处理工作处理工作。上级交办或转办的举报事项上级交办或转办的举报事项,由属地政
4、府有关部由属地政府有关部门核查、处理和奖励。门核查、处理和奖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通过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办理举报奖励发放手续以通过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办理举报奖励发放手续,负有安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的受理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的受理、核查、奖励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核查、奖励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奖励资金,指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奖励资金。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
5、准第五条 举报事项属实的,对举报人以行政处罚金额的15%作为参照标准给予奖励,最低奖励人民币 3000 元,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 30 万元。其中,涉及举报瞒报谎报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 1 人奖励人民币 3 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 1 人奖励人民币 4 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 1 人奖励人民币 5 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 1 人奖励人民币 6 万元计算。举报属实但依法不予罚款的举报属实但依法不予罚款的,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的情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的情节适当予以奖励节适当予以奖
6、励。其中其中,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轻微的,给予人民币果,情节轻微的,给予人民币 5050 元(含)以上元(含)以上 500500 元以下元以下奖励奖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人民给予人民币币50500 0元元(含含)以上以上 15001500 元以下奖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给元以下奖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人民币予人民币 15001500 元(含)以上元(含)以上 30003000 元以下奖励。元以下奖励。本办法所称事故等级和违法情节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一)正在查处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二)生产经营单位已开始整改或已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整改方案的;(三)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参照执行;(四)无法与举报人取得有效联系,且举报人未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信息的;(五)举报的事项不属于安全生产领域的或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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