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公司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依据有关条款制定。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生产车间,及进入公司进行危险作业的承包商及其作业人员。第四条:制度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
2、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第五条:公司及车间是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危险作业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其主要负责人依据职责权限对本单位的危险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第六条第六条:安全环保部、生产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七条:车间负责在检维修时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第八条:生产部负责制定和审核施工项目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承包商施工方案,
3、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第九条: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第三章:作业职责第十条:动火作业负责人由动火项目负责人担任,其职责为:1、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第十一
4、条:动火人由执行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担任,其职责为:1、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证上岗;2、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第十二条:动火车间负责人由进行作业的车间的车间主任或安全员担任,其职责为:1、对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制定并落实动火安全措施;2、对动火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技术交底、风险分析、危险源辨识、制定管控措施;3、对作业证安全措施进行审核并经现场检查后签字确认;4、对作业证进行检查,作业证手续不完备时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审批人
5、动火作业应由安全管理人员、分管生产技术和设备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负责人审核并经现场检查后签字确认: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2、审查危害辨识、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3、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检查确认。第十四条:动火分析人:由作业现场负责人担任,其职责为:1、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取样点和分析结果负责;2、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3、分析数据必须用数字标明,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第十五条:监护人:由动火所在区域主管方出一人,担任作业现场监护人。1、动火监护人应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
6、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2、应参加由安全环保部组织的监护人培训学习;3、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监护人在车间安全管理人员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情况;4、监护人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作业;5、监护人不得做与监护工作无关的其他工作;6、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7、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向上级报告。第四章:作业分级第十六条:动火作业分特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1、特级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气体储罐的围堰内或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填料的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本公司划分的防爆区域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级动火作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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