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锅炉、压力容器管理使用制度锅炉、压力容器管理使用制度1、目的、目的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单位3、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3.1 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安装、使用、检查、修理、改选等重要环节,必须符合国家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出厂资料要齐全、正确,且符合购置要求。3.2 各车间要对每台受压容器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报机动部、安全部备案。档案应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说明书、登记卡片、修理和检验纪录,并制定相关的使用规程。3.3 在投入使用前,应向市级监察机构逐台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2、取得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3.4 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作业和管理工作。-2-3.5 锅炉、压力容器的维护,保养要设专人,各种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排污、自动报警装置)等,必须齐全灵敏有效,发现异常,要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带病运行。3.6 锅炉、受压容器要定期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查,安全状况等级为 1.2 级的,每 6 年至少一次内部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 3.4 级的,每 3 年至少一次内部检验,每 6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3.7 各种安全附件的检验按以下程序进行。安全阀、
3、压力表的校验每年一次,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安全部审批。检验报告由车间保存。3.8 各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台帐和各种检查记录。4、使用要求、使用要求4.1 锅炉、受压容器的操作人员,要熟悉本岗位的工艺流程,熟悉容器的结构、类别、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性能。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设备使用规程,掌握处理一般事故的方法,认真填写有关记录。4.2 严格控制工艺参数,严禁超温、超压运行,随时检查安全附件的运行情况,保证其灵敏可靠。4.3 严格遵守压力容器的操作方法,开、停机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3-4.4 坚持压力容器运行的巡回检查,发现异常,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和消除。4.5
4、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对主要受压元件进行任何修理或紧固工作。4.5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时,操作人员有权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4.6 压力容器的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允许值,采取措施仍得不到有效控制。4.7 压力容器的主要承压部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缺陷,危及安全。4.8 安全装置失效,连接管件断裂,坚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4.9 发生火灾且直接威胁到容器安全运行。4.10 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4.11 受压容器进行定期检验前应做好以下工作:4.11.1 受压容器在检验前应首先进行泄压处理。4.11.2 将压力容器内部介质排除干净,用盲板等装置可靠隔断与其连接的设备和管道,并设置明显的隔断标记。4.11.3 盛装易燃、易爆、有毒或窒息性介质的容器,必须经过置换,中和消毒、清洗等处理。4.11.4 必须切断与容器有关的电源。-4-4.11.5 将容器入孔全部打开。4.11.6 有关人员进入容器内检查应使用安全电压(防爆灯),容器外部设专人监护,检验仪器和修理工具的电流电压超过 36 伏时,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软线和可靠的接地线。4.11.7、作承压试验时,升压与降压必须缓慢进行,禁止一切人员靠近容器。审批表起草部门初审编审组审核党政联席会批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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