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驾驶员“黑名单”管理制度1/3驾驶员驾驶员“黑名单黑名单”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吸取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教训,全力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推动安全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云政2010157 号)和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约谈和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二、公司各车队适用本制度。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员,列入“黑名单”管理:(一)发
2、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二)一年内连续发生 2 次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3 万元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三)发生直接经济损失 6 万元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四)连续 3 个月不参加安全学习教育培训活动的;(五)不服从、不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六)一年内连续 3 次严重违法违规进行营运和行车的;(七)驾驶存在安全隐患车辆进行营运的;(八)营运车辆交给无公司上岗证的驾驶员驾驶的;驾驶员“黑名单”管理制度2/3(九)职业道德差、服务差,或被旅客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十)其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第四条“黑名单”管理制度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监督检查、群众举报等
3、途径,由各所属单位收集,并记录驾驶员姓名、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安全保卫处。(二)审核确定。对列入“黑名单”的驾驶员,由公司讨论确定。(三)信息告知和发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驾驶员,由公司发文通报。五、违法违规驾驶员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按一下规定执行:(一)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公司所属各单位禁止录用;(二)一年内连续 2 次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3 万元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直接经济损失 6 万元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连续 3 个月不参加安全学习教育培训活动的、以及不服从公司公司安全管理、一年内连续 3 次严重违法违规进行营运和行车、驾驶存在安全隐患车辆进行营运等情况的,公司所属各单位 3 年内不得录用;(三)其他违反安全和生产经营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驾驶员“黑名单”管理制度3/3度应列入“黑名单”管理期限。六、各车队要相应建立并细化驾驶员“黑名单”制度,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各生产经营实际细分列入“黑名单”驾驶员的管理期限,并及时将公司通报的“黑名单”补充进本车队“黑名单”,录用驾驶员首先要查询“黑名单”。七、对交通违法记满分、诚信(从业行为)考核不合格以及从业资格及被吊销的客运驾驶员要及时调离或辞退,列入“黑名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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