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制度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制度为保证生产设施的运行、检维修、拆除和报废过程的安全,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使用于公司内所有生产设施的拆除和报废管理。一、职责 1、生产部负责对生产设施运行、检维修、拆除和报废方面的安全管 理。2、安全科负责对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二、生产设施的安全拆除和报废管理 1、拆除工程施工前,拆除部门应该对拆除设备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编制拆除方案,落实控制风险,经联合签字批准偶,方可施工。较简单的拆除 工作,也要制定切合实际的安全措施。2、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领导下和监督下进行。3、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将电线、水、供热设备等相连接部分切断。4、生产设备中若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介质的,应先清洗干净,经化验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动火拆除。5、从事拆除工作的时候,应该有脚手架或者其它稳固的结构部分方可操作。6、拆除和报废生产设备时,生产设备使用或保管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由归口安全科门现场确认后签署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批示,报批后由财务部统一办理报废。7、如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使用部门应及时按相关规定予以报废。由安全科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安全科门办理该设备的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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