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食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为保证食品经营者所销售的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第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重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退市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二条第二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第三条第三
2、条重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经营粮食、食用油、蔬菜、肉类、禽类、豆制品、水产品、熟食等重要食品,应当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等管理规范的供货商建立产销挂钩关系,签订协议明确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和准入、退出等有关规定,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证明的审查把关工作,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流通环节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安全。第四条第四条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销售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
3、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第五条第五条食品批发经营户食品销售台账制度。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户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统一使用“一票通”(原“三单合一”)票据,将其“存根联”按时间顺序装订建立销货台帐。上述记录、票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第六条第六条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自行检查出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有效措施,立即通知供货者和消费者退货,协助工商部门处理不合格食品,并记录好停止经营等相关情况。第七条第七条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食品安全负责人:经营地址:订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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