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幼儿园员工离职管理制度幼儿园员工离职管理制度一、离职管理制度1、为规范园所人事管理制度,保证劳动合同的有效执行,维护本园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2、本制度适用于本园所有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均依本制度办理离职手续。3、自请离职:根据幼儿园工作性质的特殊情况,正式录用员工辞职应以学期为标准,并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园方,原则上园方安排的工作交接完毕后即可离职,其工资结算至离岗日。如平时工作成绩优秀,应由主管人员加以疏导挽留,目的仍希为园所效力,如其去意坚定,可按具体规定细则办理离职手续。二、解聘离职工作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园方有权解聘,其工资结算至离岗日。1、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
2、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者;2、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受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3、工作能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求,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者;4、年度考核成绩未达最低标准者或连续两年考核成绩排位末尾者;5、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园所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时。6、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欺诈行为,使园方误信而受损者;7、因触犯法律被宣告确定违反国家法律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8、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者;9、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
3、或有其它严重不良行为,对本园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者;10、故意泄漏园方经营秘密或档案文书资料,致园方利益受损者,除解聘外将追究其法律责任;11、故意损坏机器设备、文书、档案、教具等公共物品者;无正当理由一个月内旷工达 3 天、一年内旷工达 10 天者。三、离职手续员工因各种原因离职,必须依照离职手续办理。离职以学年为基准,且于离职 30 日前填写离职申请表,经主管人员签具意见,呈园长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如未能提前通知园所,给园方造成工作不便或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四、移交手续1、原有职务上保管及办理中的账册、文件、工具、文具(消耗性的办公用品除外)等均列入移交清单,移交给指定接替人员,并将已办未结案的事项交代清楚。2、离职人员所列移交清单,应由主管监交,并由园长审核。3、离职人员于离职手续办妥并交接完成后,才能领取工资。4、移交手续未办清者不准离职,如离职人员于正式离职后,始发现财务、文件资料及款项有不清者,应由主管负责追索。五、教职工违约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培训协议规定,归还在劳动服务期限内的有关培训费用。六、未经核准或未办妥移交手续而自行离职者,视为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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