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12.2.3F12.2.3防尘防毒安全检查表防尘防毒安全检查表表 F12-9防尘防毒安全检查表序序号号检查项目及内容检查结果检查依据实际情况安全对策措施1对于毒性危害严重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必须设计可靠的事故处理装置及应急防护措施。符合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95第 4.1.3 条对毒性危害严重的氯气使用场所,设有事故氯处理池。2在有毒性危害的作业环境中,应设计必要的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小于 15m。并根据作业特点和防护要求,配置事故柜、急救箱和个人防护用品。符合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95第 4.1.4 条在氯气使用场所、甲醇生产及使用
2、场所、烧碱盐酸与氯酸盐使用场所设有的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必要的场所配置有事故柜、急救箱和个人防护用品。3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量考虑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放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应首先考虑采用湿式作业。有毒作业宜采用低毒原料代替高毒原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高毒原料时,应强化通风排毒措施。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第 5.1.1 条煤尘的输运、灰渣的输运,均采用机械化皮带运输,对电除尘器采用气力输灰,对气化炉产生的高温灰渣,采用湿式除灰渣。采用的氯气系统的加氯间设有强制排风装置。4产生粉尘、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有冲洗地面、
3、墙壁的设施。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经常有积液的地面应不透水,并坡向排水系统,其废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应采取不吸收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以便清洗。清扫应配备吸尘装置,避免二次扬尘。部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第 5.1.4 条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采取有冲洗设施,但煤输送的冲洗地面存在积水现象,应考虑改进。建议对地面进行整理,找坡。5经常有人来往的通道(地道、通廊),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并不得敷设有毒液体或有毒气体的管道。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第 5.1.7 条未见敷设有毒液体或有毒气体的管道。6经局部排气装置排出的有害物质必须通过
4、净化设备处理后,才能排入大气,保证进入大气的有害物质浓度不超过国家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基本合格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第 5.1.13 条局部排出的微量泄漏气体在大气中放散,经检测,不超过防护要求。但对大量泄漏时,未考虑,后期运行中应加强管理,防止事故发生,并建议建设单位注意完善设置。7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作业场所,必须设计自动报警装置。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第 5.1.14 条在氯气加氯间、氨制冷装置区、甲醇生产及储存区、二异丙基醚装置区、气化厂房、循环压缩机厂房、煤气净化、煤气冷却装置区等处,分别针对性
5、的设有检测报警仪。8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设备上的尾气和局部排气装置排出浓度较高的有害气体应引入有害气体回收净化处理设备,经净化达到 GB16297-1996 要求后排放;如直接排入大气,应引至屋顶以上 3m 高处放空。若邻近建筑物高于本车间时,应加高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第 5.1.19 条散发有毒气体的放散设施,采用进入火炬系统燃烧。针对就地排放的有毒气体,基本采用高空排出。排放口。9依据车间扬尘和逸散毒物的作业点的位置、数量,设计相应的防尘和排毒设施;对移动的扬尘和逸散毒物的作业,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移动式轻便防尘和排毒尘设备。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
6、2第 5.1.23 条对落煤口设有蒸汽除尘设施。在加氯间设有通风排气设施。10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符合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352 号国务院令)第五条参加了工伤保险,并进行了职业健康评价。11用人单位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符合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352 号国务院令)第二十四条设有检、维修规程,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规定有专人监护,并设置了警示标志。12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采取下列措施:(一)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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