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房东责任制房东责任制”建设房东责任书建设房东责任书本 人(姓 名)(身 份 证 号码),系(房屋地址)房屋业主。我已阅读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居住房屋租赁治安消防安全若干规定,明白我是出租房屋的“房东责任人”,依照租赁房屋管理规定承担以下责任: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二、房屋出租给来沪人员居住的,在 24 小时内查验并登记居住人员身份信息,并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巡查、清点、记录承租方居住人员变动情况,及时上报社区综合协管员。三、配合社区民警主动向租住的来沪人员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派出所对承租人员的身份信息、职
2、业、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采集登记,并报辖区派出所备案。四、房东出租居住房屋,按照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 2 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 5 平方米。五、房东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 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 15 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必须安装监控探头,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六、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存放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性等违禁物品。并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七、不得将房屋出租给“邪教”组织或非法团体作为活动据点。八
3、、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从事“黄、赌、毒”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或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等其他危害社会治安、消防安全行为。九、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形迹可疑的,以及私自变更租住人员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者包庇、窝藏罪犯并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十、对出租房屋进行经常性地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十一、主动接受公安机关对房屋出租户开展的治安、消防检查及实有人口信息检查。十二、如违反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居住房屋租赁治安消防安全若干规定有关规定,出租房屋不及时登记承租人相关信息并上报的,自觉接受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违反治安、消防等标准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十三、如发生房屋业主、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本责任书重新签订。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由出租人、公安机关各执一份。承诺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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