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夯实公司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加强动土作业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本制度依据有关条款制定。第三条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进入公司进行危险作业的承包商及其作业人员。第四条: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 0.5m 以上,或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第二章:管理职能第二章:管理职能第五条第五条:生产部为负责制定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对现场动土作业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2、第七条:车间负责检维修作业时动土作业的工艺技术管理,选择合格承包商,会同车间及承包商制定施工方案,并对动土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保动土作业按施工方案进行。第八条:第八条:车间是动土作业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1、会同承包商进行危险作业风险分析,制定安全控制措施;2、开展承包商作业人员安全培训;3、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4、对承包商危险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5、每天对施工现场安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车间不得允许未与公司签订安全施工协议、未办理作业证、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的承包商进入工作场所进行施工作业。第三章:作业职责第三章:作业职责第九条:第九条:动土作业负责人由承包商的项目负责人担任,其
3、职责为:1、会同车间办理作业证并对动土作业全面负责;2、应在动土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土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土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动土安全注意事项;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第十条:第十条:动土车间负责人由车间主任负责,其职责为:1、对动土过程中的安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制定并落实动土安全措施;2、对作业证安全措施进行审核并经现场检查后签字确认;3、对作业证进行检查,作业证手续不完备时应及时制止动土作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动土作业监护人是作业安全措施落实的最终确认人,由车间安全员和承包商现场负责人共同担任,其职责为:1、共同对动
4、土作业进行危害辨识、制定安全措施、编制作业证并签字确认;2、逐项检查安全措施,检查合格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允许进行动土作业;3、负责动土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土人停止动土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相关安全措施消除隐患;4、负责施工现场区域的隔离和防护;5、对施工现场规范管理、文明施工;6、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7、在动土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确认无遗留隐患后方可离开。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动土作业人由承包商的作业人员担任,其职责为:1、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2、确认作业地点和时间,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土作业
5、;3、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服从监护人的指挥,如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点;4、作业中出现异常或感到不适,应立即向监护人报警并迅速撤离;5、应随身携带作业证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动土作业审批人动土作业由生产部分管工艺、设备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会签,由生产部设备管理人员审核并经现场检查后签字确认: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2、审查危害识别、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3、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检查确认。第四章:安全要求第四章:安全要求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动土作业安全要求:1、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2、作业现
6、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灯;3、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4、作业前应首先了解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情况,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5、动土作业应设专人监护。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a)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0.8 m 处,挖出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窨井;b)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c)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d)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e)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f)在拆除固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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