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1 1、总则、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厂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结合我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属各单位(含尾矿库)。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为职工配备的、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按其用途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指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的类别,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第五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职工伤亡等严重后果者,按我厂及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凡在我厂从事生产、管理、科研的全
2、民劳动合同制职工、协议工、派遣工,按不同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由矿配发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七条对计划用工、民工等性质的从业人员,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用工单位按要求配发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科负责监督及考核。第八条到我厂参观、学习、实习的人员及进入工作现场勘查的承包商,必须按规定佩带、使用劳动用品遵守矿及车间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规定。第九条从事高空、井下、尾矿库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配备相应劳动保护用品并按规定使用。2 2、采购、采购第十条凡进入我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由相关部门颁发的安全标志、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第十一条矿
3、安全管理科、工会委员会、纪委、财务科等部门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严格按照 物资采购管理规定进行采购。3 3、发放和使用、发放和使用第十三条物资供应严格按照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为职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各车间劳保用品必须按时足额发放,不得以任何各义克劳保用品。不得以赁币或其他物品代替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平均分配劳动防护用品,也不得擅自提高发放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更不能相互攀比。第十四条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在执行中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必须坚持“该发的一定要发,不该发的坚决不发”的原则。第十五条物资供应科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
4、进行品种、数量和质量验收,按照以下要求执行:1、劳动防护用品入库,必须要有审批的计划,入库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安全标志、安全鉴定证、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齐全方可办理入库手续。2、收料员必须在入库单上填清名称、规格、质量、单位、数量及单价等,并与实物相符。3、严格劳动防护用品入库的验收工作,确认审批同意的需求计划与实物相吻合,4、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安全鉴定证、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妥善保管,并在安全管理科备案。第十六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报废制度,失去防护功能的一律不准使用。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也具有时效性,必须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
5、七条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他劳动防护用品。第十八条根据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按照人力资源科分配的工种及工种岗位配备标准建立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发放登记卡片,在卡片上按标准签发品名与使用期限,加盖公章。第十九条物资供应科根据标准发放,并在个人领用卡和发放登记卡详细登记领用的时间、品名、规格、数量和生产厂家,同时领用人签字(或盖章),做到个人领用卡、发放登记卡和仓库发放登记台帐相符。第二十条调换工种,近新工种标准发放劳动防
6、护用品,职工因工伤、疾病、学习、出国留学、产假等原因离开岗位连续三个月以上和缺勤(事假、旷工)连续一个月以上,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则上要相应延长使用周期,并在个人登记卡上注明。第二十一条因工受伤人员需配备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经厂认可,报公司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二条科室人员按发放标准执行,其中经组织决定到班组参加劳动,时间连续在三个月以上者,可按参加劳动的工种标准领用劳动防护用品,同一劳保品不得重复领用。第二十三条外单位实习代培人员和外单位施工人员必须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由派出单位负责发放。第二十四条职工在厂内部调动,其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一律不回收,卡片随人带走,按接收单位分配的工种,在发放登记卡片上核对签证后,按新标准发放。第二十五条职工为了挽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或工伤事故等造成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损坏,确实不能继续使用的,或在厂区内存放被盗的,所在单位必须给予补发。第二十六条因本人保管不善将劳动防护用品遗失需补领的,凭车间证明,按使用时间折旧,赔付后给予补发。第二十七条凡调出厂、离职、退职、离休、退休和居家休养人员,不再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八条职工上班必须穿戴矿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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