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重大隐患整改制度重大隐患整改制度第一条为了使重大隐患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理,控制企业的风险,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企业重大隐患的辨识、申报、整改计划、整改落实的管理要求,适用于企业重大隐患整改的管理。第三条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条主管矿长对重大隐患治理计划的审批负责。第五条安环部及相关职能管理部室对重大隐患的辨识、整改计划的制定、申报及隐患治理的监督工作负责。第六条各责任单位对重大隐患的整改治理负责。第七条重大隐患的辨识:安环部每年末或年初组织生产单
2、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重大隐患的辨识,辨识内容包括以下方面:生产设施和公共场所存在的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公司规定要求的重大隐患;可能直接导致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或造成事故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等存在的隐患;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隐患;上级下达重大隐患项目整改通知书要求治理的隐患。2第八条重大隐患项目的决策安环部组织公司成立重大隐患评估小组,评估小组成员应包括安全、技术、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员工代表等人员,对辨识的重大隐患进行评估,确定年度的重大隐患治理项目,并制定相应的整改计划,形成重大隐患治理可研报告。第九条重大隐患评估包括:现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风险及危害和
3、结论性意见等。第十条经评估确认的重大隐患编制隐患项目可研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不同治理方案的比较和选择、具体治理工程量、治理方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分析、投资概算、治理进度安排等。第十一条安环部根据评估与可研报告制定重大隐患的治理计划与资金计划(可以考虑纳入年度的安排计划与安措资金计划中),报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审批。第十二条各生产单位按照重大隐患治理计划进行落实,安环部负责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按时完成隐患治年度计划。第十三条各生产单位应形成重大隐患治理例会制度,讨论、分析并解决整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十四条安环部定期组织重大隐患项目治理专题会,跟踪重大隐患治理情况。第十五条治理责任单位隐患整治完成后,安环部组织相关人员对整治项目进行验收。第十六条安技部每年末组织对重大隐患计划完成情况进行一3次回顾总结,并将总结汇报安委会。第十七条重大隐患项目计划、评估记录、可研报告、验收记录由安技术部永久保存。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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