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条 施工现场储存物品的材料站。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仓库。第五条材料站的设置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项目部审核才能交付使用。第六条 材料站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二、组织落实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
2、理和值班巡逻等。三、组织职工进行消防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第八条应当与专职消防队有通讯联系。第九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第十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第十一条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第十二条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
3、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第十三条 汽油等易燃品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第十四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第十五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第十六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第十七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第十八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第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第二十条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第二十一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第二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第二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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