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爆炸材料押运工操作规程一、适用范围第 1 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基本建设和生产矿井地面、井下爆炸材料的押运工作。二、上岗条件第 2 条 必须有从事煤矿安全或采掘工作两年以上工龄。第 3 条 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证书,持证上岗。三、安全规定第 4 条 押运过程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1、执行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行业的有关规定。2、必须遵守安全岗位责任制度。3、严格执行押运防范措施与管理责任,严防押运过程中发生丢失和被盗。第 5 条 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炸药和雷管性能的人员、持证押运。四、押运准备第 6 条
2、 运送爆炸物品前,必须按规定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持证押运。第 7 条 必须备有合格的灭为器和防止日晒雨淋蓬布,并在车上插上有“危险”字样的小黄旗。汽车排气管应安装在汽车前部保险杠下,且进入库区时应加装防为罩。第 8 条 严禁用拖拉机、自翻车、三轮车、拖车、摩托车、自行车或其他货物混装车运输爆炸物品。五、爆炸材料运输(一)地面运输第 9 条 炸药、雷管必须分别运输。炸药箱要摆放整齐,雷管箱最多只准堆放两层,不准倒放、立放,两层之间及车和雷管箱底部要用柔软材料垫好。炸药或雷管装车高度必须低于车厢上缘 10 厘米。第 10 条 装有爆炸材料的车辆必须有灭火器材,应有覆盖、捆紧,装有爆炸材料的车辆严禁
3、在库内逗留。第 11 条 运送炸药或雷管时驾驶员、押运员应关闭手机、传呼机。严禁在汽车上抽烟、使用手机、传呼机。严禁在汽车上抽烟、使用手机、传呼机。第 12 条 运送炸药或雷管的路线必须取得当地公安部门的同意,汽车必须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不准中途随意改变路线或无故逗留,也不准其他人员或货物搭乘。第 13 条 用敞棚汽车运送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押运员不准坐在驾驶室内,必须坐在车厢后部留出的空间内。第 14 条 运送硝化甘类炸药,室外气温低于-10必须有防冻结措施。第 15 条 不准在装卸地点带烟、火或发火工具。第 16 条 人工搬运,背运时每人每次不得超过 1 箱(30千克),2 人抬运,每次
4、不得超过两箱(60 千克)。搬运时严禁仍、摔、碰、撞,要抓紧、轻拿轻放。(二)井下运输第 17 条 爆炸材料运输,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持证押送。第 18 条 爆炸材料到达井口前,押运工要提前做好准备。爆炸材料到达井口后,要认真清点核实数量,并与供应部门办好交接手续。第 19 条 炸药、雷管不得在井口拆箱,应成箱运往井下爆炸材料库。第 20 条 雷管必须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专用车辆内,车辆内部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只准装一层雷管箱,并加盖上锁。炸药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越过矿车边缘。第 21 条 立井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雷管、炸药
5、必须分别运。2、必须事先通知提升机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3、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 1 层爆炸材料箱,不得滑动。运送其他类炸药时,爆炸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三分之二。4、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押运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5、罐笼升降速度: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不得超过 2 米/秒;运送其他类炸药时,不得超过 4 米/秒。司机在起动或停止提升机时,不得使罐笼发生震动。6、吊桶升降速度:无论运送何种爆炸材料,升降速度都不得超过 1 米/秒;司机在起动或停止提升机时,不得使吊桶发生震动。7、交接班、人员上下班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8、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
6、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第 22 条 斜井运送炸药、雷管,除执行第 21 条款规定,炸药、雷管必须分开运输外,斜井上下押运人员提前联系好,并做好接车准备。第 23 条 斜井运送炸药、雷管的速度不得超过 1 米/秒。第 24 条 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 3 个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 3 米。2、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应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 1 层爆炸材料箱。其他类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3、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4、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2 米/秒。5、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人员、物料或工具。6、严禁用蓄电池电机车运送爆炸材料。7、不许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在井底车场和大巷中停留。8、装卸地点有架空线,必须停电后才能装卸。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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