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夯实公司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本制度依据有关条款制定。第三条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进入公司进行危险作业的承包商及其作业人员。第四条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吊装作业是指: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第二章:管理职能第二章:管理职能第五条第五条:生产部为公司危险作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对危险作业安全措施进行审核,对车间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2、检查,对危险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核查。第六条第六条:车间负责检维修作业的工艺技术管理工作,会同危险作业负责人及承包商制定施工方案,并对危险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保危险作业按施工方案进行。第七条:第七条:车间负责危险作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1、会同承包商进行危险作业风险分析,制定安全控制措施;2、开展承包商作业人员安全培训;3、督促并检查承包商签订安全施工协议、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4、对承包商危险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车间不得允许未与公司签订安全施工协议、未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的承包商进入工作场所进行施工作业。第三章:作业职责第三章:作业职责第八条:第八条:作业负责人
3、的职责:由承包商的项目负责人担任,其职责为:1、会同车间办理作业证并对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2、应在吊装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周边情况,参与吊装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吊装作业安全注意事项;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第九条:第九条:作业车间负责人由车间主任担任,其职责为:1、对吊装作业过程中的安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制定并落实吊装安全措施;2、对作业证安全措施进行审核并经现场检查后签字确认;3、对作业证进行检查,作业证手续不完备时应及时制止吊装作业。第十条第十条:监护人员是作业安全措施落实的最终确认人,由车间安全员和执行作业承包商的安全
4、管理人员共同担任,其职责为:1、共同对吊装作业进行危害辨识、制定安全措施、编制作业证并签字确认;2、逐项检查安全措施,检查合格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允许进行吊装作业;3、负责吊装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吊装作业人停止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相关安全措施消除隐患;4、负责吊装作业现场的隔离和防护;5、对吊装作业现场规范管理、文明施工,严格执行“十不吊”;6、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7、在吊装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确认无遗留隐患后方可离开。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作业人员由执行作业的承包商的特种作业人员担任,其职责为:1、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识别和安全措施的制定;2、确认
5、作业地点和时间,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3、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服从监护人的指挥,如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点;4、作业中出现异常或感到不适,应立即向监护人报警并迅速撤离;5、应随身携带作业证。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作业审批人吊装作业由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分管生产技术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及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经现场检查后签字确认: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2、审查危害识别、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3、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检查确认。第四章:作业分级第四章:作业分级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吊装
6、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 100t;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 40t 至小于等于 100t;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 40t。第五章:安全要求第五章:安全要求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基本要求:1、承包商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2、吊装质量大于等于 40t 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承包商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 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3、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应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4、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5、吊装作业全程视频监控。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1、监护人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2、吊装作业人员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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