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区工程渣土及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城区工程渣土及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提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市规划区内渣土的倾倒、运输、堆放、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办法所称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以下简称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设施以及居
2、民装饰装修房屋或门店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淤泥、余渣及其它废弃物和工程回填土。第三条第三条 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鼓励建设、施工单位和渣土运输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四条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县渣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城市规划区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倾倒或者抛洒渣土污染路面的行为进行查处。县住建、规划、环保、国土、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区渣土管理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渣土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县物价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第二章第
3、二章处置管理处置管理第六条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渣土。第七条第七条 渣土的运输、处置实行预先审批、凭证运输、按量收费的制度。(一)各类工程在招标或发包时,应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处置费一并纳入工程预算。(二)建设或施工单位(个人)应主动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报工程渣土清运计划,否则,县住建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三)城区临街商铺、单位办公楼、商业网点、经营场所需要装饰、装修的,装潢人必须书面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装潢垃圾处置手续,并按照规定标准缴纳装潢垃圾处置费后方可施工。装潢垃圾由装潢人自行清运到指定的地点集中堆放,再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运输和处
4、置。(四)居民住宅小区建筑垃圾由物业管理公司所在地社区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处置。居民因装饰、建造、维修等出纳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清运。第八条第八条 处置渣土的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报渣土处置计划,办理渣土处置核准手续。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渣土处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处置核准后,处置渣土的单位在开工前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施工承诺书,承诺严格按规定处置
5、渣土,并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交纳一定数额的渣土处置保证金,用于支付依法应缴但未缴清的渣土处置费等费用。施工结束后对无违规行为且已缴清相关费用的施工单位,予以退还保证金。第九条第九条 县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建设、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应与县城管部门签订 文明施工承诺书,并按规定设置围挡,实行封闭作业。建设工地应对出入口道路进行硬化处理,设置车辆洗车槽,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和卫生保洁人员,对进出工地车辆和运输路面及时进行清洗,做到净车出工地,禁止车轮带泥上路,不得沿途遗、撒、漏。县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加强渣土车辆运输过程中无牌无证、超速、闯红灯、污损遮挡号牌等违法行为查处。县交
6、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渣土车辆运输过程中超载等违法行为查处。第十条第十条 建设工地的施工材料、设备及渣土等应置于围挡范围内,渣土堆放不得超过围挡高度并及时清除;施工期间所产生的废水、泥浆应在施工场内进行沉淀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污染施工区域以外的河道、路面,不得损坏和堵塞排污管道,并应采取浇湿等措施严格控制扬尘污染。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拆除围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运输企业运输渣土必须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核准从事渣土运输,核准后方可从事渣土运输活动。个人、挂靠车辆不予核准渣土处置申请。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渣土交给未经核准从事渣土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渣土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渣土,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渣土。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或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运送到指定地点。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供电、电信、燃气、供水、排水、道路养护、绿化等工程在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后,应及时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办理工程渣土处置证,并按有关规定交纳处置费后方可开工。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各类建设工程、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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