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行秩序,根据天津市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含大学医院、临床医学院)所有开展教学、科研等相关活动的实验场所。第三条第三条各院系(中心、医院)要结合本单位实验室工作实际,逐级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严格执行实验室岗位安全责任制,确定安全管理岗位职责,明确安全责任人。第四条第四条各院系(中心、医院)应建立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体系。对未依法依规履行实验室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管
2、理制度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第五条第五条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第六条第六条学校实行学校、院系(中心、医院)、实验室三级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院系(中心、医院)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总责。院系(中心、医院)实验室安全的相关负责同志是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对实验室安全负有监管责任。第七条第七条各院系(中心、医院)要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制定实验室安全2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解决实验室安全
3、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督查实验室安全工作。第八条第八条各院系(中心、医院)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第九条第九条各院系(中心、医院)实验室要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工作体系,结合各自的特点,认真组织专业性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并建立实验室安全教育档案。第三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第十条第十条各院系(中心、医院)需根据本学科和实验室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必须通过相应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各院系(中心、医院)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
4、验项目从严审核,做好实验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管。病原微生物、辐射、剧毒等具有安全隐患的实验项目其所在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资质。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1.各院系(中心、医院)要建立和健全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规范,建立从申购、领用、使用、回收的全过程记录,定期做好检查监督工作。2.各实验室要确保危险化学品台账、实验使用记录和库存物品之间账账相符、账物相符。每学期期末要将库存危险化学品清单汇总,报至单位主管部门,同时报保卫部门备案。3.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须单独存放,并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装备,实行“五双”管理,即“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
5、使用、双台账、双把锁”。4.各实验室产生的报废试剂、废液、动物尸体、生物垃圾等3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列好明细分类保管,交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置。5.因学生毕业或教师岗位变动所剩余的试剂,须确认其成分并贴好标签后移交专人保管或及时处置。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1.各院系(中心、医院)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规范生物类试剂和用品的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日常管理工作程序,严禁在不具备开展生物实验条件的普通实验室开展生物实验。2.实验样品和实验动物必须集中存放,专人管理。涉及细菌、病毒、疫苗等物品使用的院系(中心、医院)应建立健全审批、领取、储存、发放等登记制度,剩余实验材料必须妥善保管
6、、存储,做好详细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3.对含有病原体的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送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销毁处理,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1.相关实验室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获取政府主管部门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辐射实验工作。2.涉及辐射实验室要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报警装置和工作状态信号。3.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4.涉及使用的实验室要制定和落实辐射装置与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措施,严格规范涉及辐射废弃物的处置。5.涉及辐射的实验室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提前接受专项培训,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6.涉及使用的实验室应做好安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4置的教育工作,定期组织涉及辐射人员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及职业病体检。7.涉及使用的实验室须制定核与辐射安全应急预案,实验室若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丢失、工作人员或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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